某一年級小學生與同學午休時間打鬧,卻不慎將同學的生殖器踢傷,后受傷同學將其和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該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陽陽(男,7歲)和東東(男,7歲)均為昆山某小學一年級同班學生,某日午休時間,兩個孩子和其他同學在學校內玩耍,期間,陽陽不慎踢到了東東下身,東東隨即痛的倒在地上。之后,其他同學立刻跑去告訴了學校老師,老師趕來后電話通知了兩個孩子的家長,東東的父母趕到學校并將東東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東東因此次事故造成生殖器包皮裂傷出血。后東東父母以東東法定代理人身份將陽陽、陽陽父母及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東東的全部損失。

  承辦法官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陽陽在與東東打鬧過程中將東東踢傷,且其亦無證據證實存在免責事由,故應承擔相應責任。被告學校在庭審過程中辯稱自身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但并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已盡教育、管理職責,故亦應承擔一定責任。綜上,法院最終判令學校承擔60%責任,陽陽承擔40%責任,因陽陽尚為十周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相應的賠償責任由陽陽父母承擔。

  法官提醒: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危險的預知能力遠不及成年人,故學校應對其安全保護予以高度重視,并盡到合理、必要的教育、管理義務。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案中,東東受傷雖系在與陽陽玩鬧時發生,但因兩人均為十周歲以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午休時間在校內自由活動,周圍并無老師監管,且學校亦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在事發過程中盡到了相應的管理責任,故法院最終根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特點及學校的過錯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