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戰老兵任某于1943年在老家海安參加新四軍,之后在泰州馬溝一次抗日作戰中受傷,于1950年因三等甲級傷殘復員回家務農。任某與前妻婚生一子任某弟及一女任小妹,并于50年代初攜家人至常熟某集鎮定居。2002年8月,任某與四川藉女子杜阿婆再婚。2015年5月,任某去世,留有部分遺產。其子女與繼母就遺產繼承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繼承其父任某的傷殘撫恤金7666元、慰問金7500元、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70周年紀念章一枚及4萬元婚前積蓄。近日,常熟法院對該起案件進行了調處,平息了糾紛。

  【事情起因】

  2015年初,杜阿婆發現任某有10萬元錢款寄放在女兒任小妹處,要求任某進行處理。2015年3月,在村委會等人的見證下,任某向女兒要回了這筆10萬元的婚前存款,并當場進行了分配。因他不識字,請人代筆書寫了一份贈與協議書,明確贈與任某弟、任小妹、杜阿婆每人2萬元,余款4萬元留作自己備用,由自己保管。

  2015年5月14日晚上,老兵任某在家中病逝。兩原告當晚準備辦理喪事,但杜阿婆在15日早上5點開始失蹤,至5月18日才出現。當兩原告找杜阿婆討要任小妹支付的2萬元喪葬費時,雙方發生矛盾并報警,之后當地社區多次介入調解未果。

  【兩份相左的“遺囑”】

  2016年3月,兩原告向法院起訴繼母,并提交了一份代書遺囑,該遺囑是在任某和杜阿婆結婚后不久形成的,載明任某去世后的財產在扣除相關費用后歸女兒任小妹所有。

  杜阿婆對此不予認可,表示其從沒有看過原告提供的遺囑,同時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任某去世前一個月的“代書遺囑”,該遺囑明確任某的所有遺產全部歸杜阿婆一人所有。

  針對兩份內容相左的“代書遺囑”,承辦法官做了大量的調查走訪,后發現杜阿婆的“代書遺囑”系根據任某的話語由杜阿婆代筆書寫。

  【法院調解】

  承辦法官審理后認定,雙方提供的代書遺囑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耐心向雙方當事人作了關于代書遺囑效力問題的法律釋明,希望雙方能夠換位思考,心平和氣地解決糾紛。

  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了調解方案,明確任某的殘疾撫恤金7677元、慰問金7500元、紀念章一枚歸原告任某弟、任小妹所有,由原告任小妹至民政部門領取;被告杜阿婆返還原告任某弟、任小妹款項1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代書遺囑也屬于遺囑的一種形式,但代書遺囑必須符合以下4個條件:

  (1)必須符合遺囑的基本要求:立遺囑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的合法財產。

  (2)代書立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任何利害關系。

  (3)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并必須注明年、月、日。

  (4)具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的簽名。

  本案雙方當事人向法院遞交的代書遺囑均不符合《繼承法》的規定,所以只能根據法定繼承解決遺產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