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準駕車型不符駕照出事故 保險公司賠償后可追償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6-10-09 瀏覽次數:821
駕駛機動車要有相應的駕駛資質,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墊付賠償款后有權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近日,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追償權糾紛。
2014年12月15日,被告宋某某持B1駕照駕駛中型普通貨車,在市區華城路行駛向左轉彎時,遇相對方向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兩車相撞,致劉某受傷,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宋某某在該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劉某承擔次要責任。該車在原告投保了交強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后經法院審理,依法判決原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劉某損失共計85000元整。原告向劉某支付理賠款后,以被告宋某某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為由,將宋某某起訴至法院,向其追償其墊付賠償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宋某某所取得的B1駕駛證,只能駕駛中型客車,如需駕駛大型貨車或中型貨車應持B2駕駛證,故被告持B1駕駛證駕駛中型普通貨車已超出駕駛證核定的準駕車型范圍,應視為無證駕駛。根據原、被告簽訂的保險條款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賠償后,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應予支持。故判決由被告宋某某支付原告保險公司保險賠償款8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