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信用卡 法院判令支付高額利息
作者:谷姝姝 徐貞 發布時間:2011-12-13 瀏覽次數:546
于某在興業銀行辦理了信用卡之后,將信用卡透支一萬七千余元,之后銀行暫停了于某對該信用卡的使用,并用電話以及信函的方式通知于某盡快還款。而于某以銀行無理停卡為由拒不歸還,幾次催討未果之下,興業銀行將于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于某歸還其信用卡賬戶下的透支本金17916.89元、利息8043.7元、滯納金2553.89元,合計人民幣28514.48元。
2007年9月,于某至興業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業務,同時在《申請表》“主卡申請人簽名”欄上簽字。該欄印有“本人鄭重聲明以上填寫內容完全屬實,同意貴行采取必要方式核實,本人已閱讀并了解《興業信用卡領用合約》,同意并自愿遵守合約的各項規定”的提示字樣。該《申請表》反面印有《領用合約》。之后銀行按約向于某核發了信用卡,于某在兩年間透支了17916.89元,但卻沒有按銀行規定的每月還款量進行還款,于是銀行在2009年10月暫停了于某對該卡的使用,并且用電話和信函的方式通知于某盡快還款。而截至2011年10月,于某尚拖欠17916.89元以及利息、滯留金,于是銀行訴至法院。
于某辯稱,對其在興業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以及透支金額數表示認可,但是對2009年10月之后銀行所提供的利息和滯留金的計算有異議。《領用合約》其沒有看見、也沒有簽字,其與興業銀行之間沒有還款約定。另外,于某還表示自己在申請表上登記的是別人的手機號碼,所以沒有收到過興業銀行或他人的催款通知。而且他自己有向銀行還款的意愿,只是因為銀行無理停卡所以并未繼續還錢。
經查明,《領用合約》中約定,對于非現金交易,興業銀行信用卡申請人在免息還款期內償還全部款項,則無須支付利息。否則,興業銀行將從記賬日起至上述款項獲得清償時為止按月計收復利。若信用卡持有人在到期還款日前未能還清當期最低還款額,興業銀行有權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一定比例計收滯納金。《收費標準》約定,循環信用利率為日息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滯納金為滯納金額的5%,每筆最低20元。并且《領用合約》中還約定興業銀行有權不經說明理由而中止信用卡持卡人對卡的使用。
法院認為,截止至2011年10月8日,與某共結欠興業銀行透支本金17916.89元屬實。于某作為持卡人,在透支款項后未能依據《領用合約》的約定按時向興業銀行履行還款義務及支付相關費用,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所以法院判令于某立即償還興業銀行欠款本金17916.89元、利息8043.7元、滯納金2553.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