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芳與崔某是小學同學,有著相似的離異經歷,后因緣而聚,結婚后在一起生活了14年。這兩年夫妻間因贍養老人、家庭消費等事務產生糾紛,最終林芳起訴至法院離婚,卻遭到丈夫崔某的反對,崔某稱自己與林芳的并無婚姻關系,因為他們的結婚證上登記的并非林芳的名字。那這又是怎么回事呢?林芳的離婚訴請能得到支持嗎?

  原來,林芳在老家牡丹江市公安局有一個重復戶籍身份為林麗,2001年12月并用林麗的身份與現任丈夫崔某登記結婚,后林麗將戶籍遷至昆山,在這里與崔某一生活就是14年,兩人各自的兒女現已成年。林芳認為他們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在為人處事及生活習慣等方面很不相同,尤其是忍受不了崔某的大男子主義,聲稱崔某性格暴躁且常常辱罵毆打自己。近些年,夫妻倆一直過著分居的生活。林芳認為他們夫妻間感情已經破裂,2013年9月期間林芳以“林麗”的身份向法院起訴離婚,因公安機關注銷了該登記錯誤的戶籍信息,造成訴訟主體不適格,最終法院駁回起訴。這不,現林芳再次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

  在案件訴訟期間,由于涉及到雙方財產分割問題,崔某表示2001年與妻子在老家登記結婚的名字為林麗,于是2015年3月份崔某向老家牡丹江市西安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頒發的結婚證。由于這個姓名與其辦理結婚登記,已近14年之久,超過五年的起訴期限,因此駁回了崔某的起訴。事后,崔某不服一審裁定上訴,經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關于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是否合法有效,昆山法院審理認為,經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裁定,雙方的結婚證并未被撤銷,即雙方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至于被告關于原告以林麗身份登記結婚,系故意隱瞞身份,存在騙取婚姻客觀事實的抗辯意見,由于我國婚姻法僅規定脅迫結婚可申請撤銷,而本案原、被告登記結婚是自愿的,為真實意思表示,故不符合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條件,且被告與原告共同生活近15年,無證據證實被告受蒙蔽受欺詐,根據公安機關確認原告林芳與林麗系同一人,法院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認定原、被告之間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本案原告以林麗的身份先后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僅否認婚姻效力,但對雙方分開居住三年多的事實以及夫妻感情不佳的狀況均予承認,法院根據雙方目前對婚姻的關系的態度確認夫妻感情已破裂,應準予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最終法院判決原告林芳與被告崔某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案中,原告林芳和被告崔某系小學同學,被告崔某對于林麗系原告林芳這一事實明知且認可用“林麗”這個姓名與其辦理結婚登記,已近15年之久,超過五年的起訴期限,故法院無法支持崔某訴請。我國婚姻法僅規定脅迫結婚可申請撤銷,而本案原、被告登記結婚是自愿的,為真實意思表示,故不符合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