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不是積極施救,而是逃避處罰棄車離開現場。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孟某被法院認定構成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獲刑四年,而且民事上也被判承擔全部責任,被判賠償受害人親屬損失62萬余元,30萬元商業保險也泡了湯。

  孟某系江蘇省邳州市人。2016年1月12日21時23分左右,孟某酒后駕駛小型面包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南通市通州區川姜鎮一地段時,因其夜間行駛未能降低行駛速度,對路面情況觀察不夠,未能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致使所駕車輛與路面行人被害人李某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李某知道自己是酒后駕駛,一旦被交警查獲,將面臨處罰,遂叫乘坐人張某代為報警,其則棄車隱藏在事故現場附近,直至交警趕至現場也未露面接受處理。后其離開現場去醫院掛水消解體內酒精,并于次日凌晨1時30分到公安機關投案。而事故造成受害人李某受傷于當日死亡。經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孟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由于孟某涉嫌犯罪,公訴機關向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孟某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遂判決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交通事故發生后,孟某僅支付了3萬元給受害人李某家屬,其余款項未予賠償。而孟某所駕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限額為3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附加不計免賠險,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受害人李某家屬遂將孟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76萬余元。

  由于孟某已被判刑,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將法庭移至監獄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孟某喝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棄車離開現場,根據商業保險合同的約定,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險投保單及條款顯示,保險公司將法律禁止性規定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并已加黑加粗,對該免責條款作出了提示,故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孟某具有約束力。而根據法律規定,肇事后逃逸系法律禁止性規定,故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受害人李某近親屬損失760912.5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10000元,超過限額外的損失650912.5元由被告孟某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