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古稀的老人李某霧天開電動車未降低速度,撞倒同方向行走的路人,以為無人發現,竟趁機逃逸。然其在事故現場遺留的電動車碎片讓他現了形。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李某系南通市通州區人,1938年9月出生。2015年12月21日5時30分左右,霧氣蒙蒙,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外出,當其由東向西行駛至南通市通州區張芝山鎮一地段時,因未降低行駛速度,觀察路面不夠,與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陸某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雖有幾名附近群眾路過,但均未停車施救。李某以為霧天無人知曉,遂逃離現場。后經人報警,陸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警方迅速開展勘查工作,并在現場發現一遺留的電動車碎片。警方根據電動車碎片,開展排查工作,并鎖定犯罪嫌疑人為李某。2015年12月30日,李某剛從家出來,即被守候的警察抓獲歸案,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駕駛電動自行車和被害人陸某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經警方比對,現場遺留電動車碎片與李某騎行的電動車損壞處能夠吻合。后李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10萬元,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發生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已滿75周歲,又是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且當庭自愿認罪,已補償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