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橋米線中添加罌粟殼 黑心店家被判刑
作者:葛寶華 方芳 發(fā)布時間:2016-09-27 瀏覽次數(shù):882
在競爭激烈的餐飲行業(yè)里,昆山一家過橋米線店不靠廚藝留住食客,而是利用“歪門邪道”,在制作過橋米線的過程中非法添加罌粟殼熬制湯料銷售給顧客,最終夫妻二人鋃鐺入獄,害人害己。9月26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一審宣判該起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卜某和劉某是小兩口,2015年夫妻倆來昆山經(jīng)營了一家“過橋米線店”。期間,兩人為了自家店有更多的營利,就在米線的湯料中動起了手腳,夫妻倆在制作米線過程中非法添加用罌粟殼熬制的湯料,銷售給顧客。在幾個月后,公安局機關在卜某和劉某經(jīng)營的店內(nèi)查獲罌粟殼6枚及銷售的米線、調(diào)味湯底等物。卜某、劉某因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逮捕。后昆山檢察院指控卜某、劉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昆山法院提起公訴。
昆山法院審理查明,自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12日期間,卜某、劉某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卜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劉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最終依法判決被告人卜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劉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提醒:經(jīng)檢測發(fā)現(xiàn),罌粟殼內(nèi)含有罌粟堿、嗎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用于制作米線的湯料中也含有罌粟堿、嗎啡、那可丁、可待因等成分,長期食用該有毒有害食品會對人體造成較大傷害。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此類案件的犯罪過程比較隱蔽,但客觀上對社會危害性比較大,如果市民在食用這類食品后發(fā)現(xiàn)身體有異樣,要及時就醫(yī),并積極與市藥監(jiān)部門聯(lián)系,向公安機關報警,以此避免更多市民遭受此類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