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導致小區天臺積水,物業公司疏通排水過程中下水管道的水從一樓反流進入三樓住戶家中,導致屋內地板、墻紙等物品受損,損失究竟由誰來賠償?近期如皋法院審理了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據了解,王強于2013年入住本市某小區6單元3樓301室。2014年8月7日,一場特大暴雨的來襲,導致該小區樓房頂層天臺積水。8月8日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疏通積水時,大量雨水從陽臺的下水管道反流進入王強家中,屋內地板、墻紙等物品遭了秧。王強從物業公司得知,住在該單元101室的業主李林在裝修時將安裝在陽臺內的原有下水管道管徑改小,并增加三個聯結彎頭,還更改了管道的原有位置。王強一紙訴狀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物業公司及李林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52701.5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售案涉房屋時已經相關質量職能部門驗收,王強未提供證據證明下水管道設計安裝不合理,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李林擅自改造下水管道,引起排水流量變小,水流速度放緩,造成管道內局部區域的雨水積存上漲的后果,對王強的財產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酌定60%。物業公司作為受托從事所在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未履行維護監管之責,承擔次要責任,即40%損失。

  法官寄語:業主在裝修房屋時,必須要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尤其在改裝下水管道時必須征得有關部門的許可,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也應當盡職盡責,主動巡查、制止、糾正業主對公共區域的改造、私拉亂接亂搭行為,及時向有關行政職能部門舉報、配合查處違法行為,從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