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張某號稱法院有能人能夠把被審判的被告人撈出來,犯詐騙罪,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責令退出贓款人民幣三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害人袁某林的兒子袁某俊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如皋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正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系袁某俊妻子的朋友,在2016年3月至4月間,張某對袁某林謊稱其有爺爺在法院工作,能夠為其兒子減輕刑事處罰,并能夠把人從看守所保出來,期間,還帶著被害人一家到法院門口,自己一個人通過安檢后到法院大樓內轉了一圈,號稱“找爺爺”解決,后以需要打點關系為由,先后兩次騙得被害人袁某林二萬元、一萬元,共計人民幣3萬元。在被害人兒子被法院判處實刑后,被告人張某則躲避不見。后被害人報警而案發,被逮捕。案發后,被告人張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經法院審理后,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認罪,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謊稱自己能夠到法院為被審判的人減輕處罰,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自己“撈人”不成,卻成罪人,罪有應得。凡是涉及到法院訴訟的,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應當相應法律,相信法官,會依法公平公正的處理每一起糾紛,不要相信任何所謂的訴訟掮客以各種理由騙取錢財,錢被騙了,事情還是在法院依法處理,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