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份,賣方通過中介公司以40萬元的價格出售一套拆遷房,訂金也交了,合同也簽了,但賣方卻突然反悔,不愿意賣房子了,導致中介費打水漂。無奈之下,中介公司將賣方告上法庭。近日,昆山法院對該起居間合同糾紛案進行了審理。

  去年的3月份,顧某與昆山市某房屋拆遷公司簽訂了一份《動遷戶安置房訂購合同》,后顧某買下了昆山某小區的一套動遷安置房。同年5月份,顧某與購房人(第三人)馬某通過中介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出售該套房產,價款為40萬元。合同簽訂時,馬某當場支付了1萬元作為定金。由于首付款時間未明確,雙方就首付款的支付時間產生了糾紛。顧某向馬某多次催討首付款未果,于是決定和馬某解除合同,退還了1萬元定金。然而,房產中介公司則認為其促成了雙方交易,合同也簽了,服務也提供了,到頭來竹籃打水一場空怎么行?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房產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顧某賠償損失4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首先,《房屋買賣合同》未約定首付支付時間,第三人未舉證證明雙方約定首付支付時間為被告取得產權證后,屬于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經被告催告后,第三人在合同簽訂后六個月未支付首付款,被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向第三人返還定金要法度解除合同,第三人收到定金,雙方房屋買賣合同解除,被告不存在違約,原告房產中介公司無權依據“違約方向向丙方交納房屋成交總價2%的服務費”的約定要求被告支付服務費。其次,原告雖然向被告及第三人提供了居間服務,但涉及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買賣,在款項的支付及產權過戶方面極易產生糾紛,原告作為居間方應當預見該糾紛并在制定合同條款時避免糾紛的發生,但是原告卻未在合同中約定首付支付時間及產權過戶時間,導致被告及第三人對于首付支付時間產生分歧并最終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原告存在重大過錯,故無權向被告主張居間服務費。綜上,法院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務費4000元的訴請不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合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決決駁回原告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