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沛縣法院受理了一起確認親子關系糾紛案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是一位七十多歲的高齡老人孫某。孫某稱,其與前妻王某均系再婚,雙方在經人介紹相識后不久即同居生活,于1986年生育一子,后雙方于1987年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在外人看來,雙方均系再婚,理應更懂得珍惜家庭,珍惜對方。然而現實卻不如意,雙方婚后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導致矛盾不斷激化。2006年,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孫某離婚,后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孫某和王某均同意將二人共同財產,即位于縣城的一套商品房贈與給兒子,孫某享有居住權。

  孫某說,在雙方離婚之前,大概是從2001年開始,王某就經常帶著兒子到孫某的住處毆打、辱罵孫某,且王某多次聲稱兒子不是孫某的,辱罵的多了,孫某便記在了心里。在2014年春節前,王某和兒子再次和孫某發生爭執,在毆打中,孫某咬破了兒子的手,血滴到了地板上,在王某和兒子離去后,孫某用棉球蘸了地上的血樣,在王某和兒子均不知情的情況下,委托某鑒定機構對地板上的血樣和自己的血樣進行了比對,鑒定結論為排除血跡所屬人與孫某的血親關系。孫某拿著這份鑒定結論要求法院確認其與兒子不存在血親關系。

  庭審中,因其兒子未到庭參加訴訟,且鑒定程序需征得王某及兒子同意后才能啟動,故鑒定程序無法啟動。且庭審中孫某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其采集的血樣符合法律規定或取得王某及兒子的同意,被告王某及其兒子的委托代理人均認為孫某提供的鑒定報告程序違法,不具有證據性。在法庭查明事實階段,孫某及王某均認可兩人同居生活期間,夫妻生活正常,孫某亦無證據證實在王某懷孕期間,王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因證據不足,一審法院最終駁回了孫某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法院依法向孫某送達了判決書,孫某不服,提起上訴。案件轉送到中級人民法院后,因案件出現新的證據,本案發回沛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在第二次審理過程中,孫某向法庭提交了另一份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結論,證實孫某不是其“兒子”的生物學父親。孫某稱,第二次血樣采集是其和“兒子”的真實意愿,并向法庭提交了采集血樣時醫護人員拍攝的現場采集照片及身份信息予以證實。在這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法院最終判決確認孫某與其“兒子”不存在親子關系。

  這一結論,也在孫某的意料之中,他自己表示,自己年事已高,執著打血親官司,就想讓自己在有生之年活得明明白白。對于三十年撫養“兒子”的撫養費問題,他決定私下再與王某及其“兒子”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