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家承包的樹木也構成犯罪?9月19日,如皋法院公開審理陳某濫伐林木一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擔任審判長的陳祥副院長介紹說,這是如皋法院自今年對資源環境類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以來辦理的首例濫伐林木案。

  被告人陳某系海門人,2014年11月14日、21日,他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指使工人在海門市臨江鎮某河堤地段砍伐登記在其名下承包期已過的意楊樹88棵,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砍伐的意楊樹木的立木體積達40余立方米。

  庭審中,陳某對自己私自砍伐案涉樹木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面對公訴人的訊問,他承認自己確實知道砍伐樹木應該辦理許可證,只是自己法律意識淡薄,以為自己與海門市水利局堤防管理所簽訂的防護用材林(意楊樹)承包管理合同雖然已經到期,但案涉樹木是自己種的,產權就是自己的。同時也抱著僥幸心理,認為此次砍伐的樹木中有些已經壞死,可能不會有人追究,遂兩次領著工人砍伐案涉樹木。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