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的交通事故幾乎每天都會發生,事故責任的確定和賠償責任的承擔涉及到駕駛人、車輛所有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保險公司、掛靠公司、雇主單位等各方面。不管責任如何確定,說一千道一萬,交通參與人只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才可能不會成為最終的賠償責任人。

  搭乘黑摩的 傷者自己要擔責

  小宋是吳中區一家公司的文員,同時還在某幼兒園兼職做保育員,平時工作很忙碌。她和丈夫、兩個孩子在蘇州原本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然而,不幸悄然而至。2015年10月的一個早晨,小宋帶著小兒子出門,因為沒有趕上公交車,就搭乘了一輛在公交站臺邊招攬生意的黑電動摩的。其抱著兒子,坐在后座,一路朝著目的地快速駛去。行使到吳中大道東吳南路100米路段時,電動車主王某橫穿馬路,被陳某駕駛的一輛廂式貨車撞倒,三人均倒地受傷,其中小宋受傷最嚴重,送醫院做了肺破裂修補術,小宋兒子和王某都只是皮外傷。這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和陳某各負事故同等責任,小宋和兒子不承擔事故責任。小宋休息四個月后將王某、陳某、車輛所有人某百貨公司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9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駕駛機動車與王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導致小宋受傷,二人應當依據過錯大小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事故認定書,陳某、王某各負同等責任,小宋及兒子無責任。但《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人員。因此,成年人是不能乘坐電動車的,這不僅是對電動車駕駛人的強制性要求,也是對乘坐人的禁止性規范。小宋作為成年人,且懷抱幼兒,搭乘沒有任何資質和安全保障的非法運營電動車,其對自身及兒子的損害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故法院酌定由小宋自擔10%的責任,由陳某承擔60%,王某承擔30%。因事故車輛已投保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故賠償責任先由保險公司依法承擔,超出保險范圍的部分,由陳某的工作單位即某百貨公司和王某按照責任比例承擔。法院最終認定原告的全部損失金額為20萬余元,保險公司賠償小宋17萬元,王某賠償小宋2萬元,小宋自擔1萬元。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的是交通參與人對事故發生具有原因力的直接責任,與導致損害發生或擴大的民事責任并不完全一致。有時,事故責任認定書并未認定某一交通參與人具有事故責任,但卻可能被法院認定其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因此也要分擔一定的責任。

  乘客開門撞到人 保險公司不賠償

  2016年1月的一天,雷某駕駛小客車在吳中區某路段違章停車,該車乘客呂某從左后門開門下車時,車門與由北向南駕駛電動車行駛的謝某相撞,導致謝某腰椎骨折、車輛受損。交警部門勘查現場后認定,雷某、呂某負該起事故同等責任,謝某不負該起事故責任。原告被送往醫院治療,共計花費醫療費5萬元。治療終結后,經司法鑒定,謝某因交通事故致L1壓縮性骨折(椎體壓縮>1/3)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五個月,護理期為三個月,以一人護理為宜,營養期為三個月。

  法院審理后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機動車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付,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按責承擔。雷某違章停車,呂某開后門未注意安全,車門與駕駛電動車的原告相撞,二人的行為相互結合導致同一損害后果,原因力可分,根據事故責任,酌定由雷某、呂某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內按50%比例賠付。謝某的損失總共15萬余元,最終由保險公司賠償13萬余元,呂某賠償2萬余元。

  法官說法:車輛乘坐人員的開門下車屬于自主行為,與駕駛員的行為無關,反而可以說雷某的違章停車行為是為呂某的下車行為服務,所以從保險責任的角度看,兩個行為是相互獨立的,不能視為一個行為,更不能視為系雷某的整體行為。因此,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只能根據雷某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雷某違章停車,謝某開后門下車未注意安全,兩個行為相互結合導致同一損害后果,屬于原因力可分的多因一果侵權行為,根據事故責任認定,酌定由雷某、呂某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最終呂某賠償給謝某2萬余元。

  肇事后逃逸 保險公司盡到提示義務商業三者險不賠

  2013年10月初的一天,龔某駕駛輕型貨車沿343省道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吳中區甪直鎮某路口西側路段時,車頭撞擊前方同向成某騎行的無牌自行車尾部,導致成某當場死亡。事發后,龔某駕車駛離現場。交警部門經調查認為,龔某對前方路面動態情況疏于觀察,遇情況措施不及,事發后駕車離開現場,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最終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龔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成某不負事故責任。后龔某被判交通肇事罪且屬肇事后逃逸。涉案車輛投有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條款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事后,成某的近親屬一紙訴狀將龔某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查明,此次交通事故導致原告一方的損失金額為83萬元。法院認為,根據事故責任的分析認定及刑事判決書已查明內容,龔某明知其駕車發生事故,未采取任何措施即駕車離開現場,案發后其撥打110報警時也未如實交代其交通肇事的事實,其駕車離開現場的行為從主觀上看系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犯罪后逃逸加重情節,屬商業三者險條款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依照法律規定,保險人應當對免責條款盡到明確的提示說明義務,但對于將酒后駕車、肇事逃逸等交通安全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作為免責條款的,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可適當減輕,一般認為,保險人就該部分內容只要在保險單等憑證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責條款就可以認定保險人已經盡到明確說明義務,無須再對該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做出解釋。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已經以字體加粗的方式對投保人作出提示,且在保險單上也要求投保人對責任免除條款加以特別注意,應當認定保險公司已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發生法律效力。龔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符合免責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免除商業三者險責任,僅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1萬元,其余損失由車主及駕駛員承擔。

  法官說法: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自愿險,以保險條款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免責條款的適用需要保險公司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為以字體加粗或斜體等足以引起人注意的方式進行提示,以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進行明確說明。至于法律、行政法規中嚴令禁止的行為,比如醉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等嚴重違法行為,保險公司可以直接援引作為免責條款,但也應當對該上述行為與免責后果之間的聯系做一個說明,但可以適當減輕。一般認為,只要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保險條款等保險憑證上提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注意到這類免責條款的存在即可,不需要做進一步的解釋,該免責條款即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