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年輕,太沖動才犯罪了,出去以后多學習法律知識,不再犯罪,好好做人,這次的事情已經嚴重危害到社會,我接受處罰,希望法庭給我重新做人的機會,早日回歸社會。”庭審中,楊某說道,此時的他悔恨不已。近日,外地男子楊某因犯搶劫罪,被溧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5月15日凌晨,外地男子楊某喝酒后約微友小琴(化名)開房,雙方約定交易金額為1000元,楊某在支付微信網友小琴人民幣800元嫖資后,在溧陽市某小鎮賓館與小琴發生性行為。事后因楊某覺得嫖資太貴,心存不滿,遂趁小琴睡著之際,將小琴手提包內920元裝進自己的衣袋,并到衛生間穿好衣服。在準備離開之際,小琴醒來尋找楊某,楊某擔心被小琴發現自己偷了她的錢,又假裝躺回床上睡覺。期間,楊某想到小琴的手機里有自己的微信號和手機號碼,為了以后不讓小琴找到自己,遂趁其不備,又將小琴枕邊的手機放入自己衣袋。后因楊某想盡快脫身,但被小琴拖住后,心虛之下,用手卡小琴的脖子,小琴反抗后爬起來,楊某又將其推倒在床上、并用小琴的裙子勒其脖子。在遭到小琴反抗后,楊某用言語威脅小琴,謊稱自己殺過人的,讓其交出錢財。后小琴同意將錢交給楊某后,楊某松開小琴,小琴在去取錢時,發現錢已被拿走,后趁機赤身沖出門外求救,楊某見狀逃走。后小琴回到房間,發現手機也不見了,遂讓服務員報警。經鑒定,小琴之損傷構成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在盜竊被害人財物后,為了能擺脫被害人,逃避抓捕,而采用暴力、言語恐嚇等手段對被害人進行威脅,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楊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楊某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系轉化型搶劫,對楊某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決定對楊某從輕處罰,故作此判決。

  法官點評,本案中楊某在實施盜竊時,不僅盜竊了自己支付被害人的嫖資800元,還盜竊了被害人原有的120元,另又盜竊了被害人的手機,其行為已不屬于偷回自己的嫖資,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被告人準備離開時,被害人雖未發現自己的財物被盜竊,但不讓被告人獨自離開,在此情況下,楊某為了能擺脫被害人,逃避抓捕,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行為和言語威脅,致被害人出于恐懼而同意將錢給被告人,后被告人趁機逃走,其行為符合轉化型搶劫的犯罪構成。同時也希望楊某能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早日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