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撒酒瘋”大鬧浴場,在派出所出警后向民警拳打腳踢,致四人輕微傷。近日,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妨礙公安民警執行公務案件,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紀某有期徒刑一年。

  紀某在我市有固定住所和工作,沒有犯罪前科,唯平日嗜酒,經常醉酒后不能自控。2016年1月28日晚,紀某應朋友之邀小聚,餐間興致高昂飲用白酒約6、7兩,飯后紀某和朋友一起至附近的浴場洗澡。

  到達浴場后,一行人先在大廳休息,紀某因飲酒較多,身體不穩,再加上浴場休息的位子比較窄,突然跌坐在地上。隨后,氣憤的紀某便開始鬧著找老板,并用力推倒吧臺,致吧臺上的玻璃器具碎了一地,吧臺里的服務員也被倒下的吧臺壓住了腿。現場一片混亂,老板見狀趕忙報警。

  民警到達現場后,表明身份口頭傳喚紀某至公安機關配合調查,紀某拒不配合,并辱罵、推搡民警,在民警欲將其帶回調查的過程中,紀某采用拳打腳踢的方式毆打民警,扯壞民警制服,致三名民警一名輔警受傷。

  “紀某身材魁梧,酒后力氣特別大,反抗激烈,一直拳頭亂舞,腳亂蹬,幾名警察合力才將他控制住,帶離了浴場休息大廳。”出警民警陳述,在勸說無果的情況下,約束性警具和辣椒水齊上陣,才將紀某控制住帶回派出所。

  第二天上午,徹底清醒后的紀某才知事態嚴重,“我當時酒喝多了,只記得把浴場的吧臺推了一下,其他什么都記不起來。”對民警詢問為何鬧事以及事發經過時,喝斷片的紀某記憶一片空白。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紀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并致四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紀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從重處罰。紀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最終判決紀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釋法】承辦法官告訴記者,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法官稱,酒后尋釁滋事多發,進而引發妨害公務犯罪案件也呈上升趨勢。法官提醒,喝酒尤其是過量飲酒容易導致人產生暴躁、易怒等情緒,同時也使人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力下降,從而誘發一些侵犯他人的攻擊行為而不自知,建議適量飲酒,酒后理性控制言行,防止制造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