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他人手機 緣何被判盜竊罪?
作者:金永南 發布時間:2016-09-18 瀏覽次數:875
在網吧上網時,看到鄰座網友一只iPhone6 plus手機掉落在地,遂趁其不備撿起占為已有。日前,山東男子相某就“撿”到了這樣一起官司,被法院判決構成盜竊罪,單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相某系山東人,在通州某超市打工,平時喜好在網吧上網。去年12月的一天,相某來到通州區金沙街道一網吧上網玩游戲。一直玩到晚上十點多鐘時,相某看到鄰座一男子在電腦桌上睡著,而其座位下一只iPhone6 plus手機掉落在地。相某有心將該手機占為已有,遂偷偷地用腳將該手機移到其座位下,在無人注意時將該手機撿起藏在口袋內,并迅速離開網吧。后相某向家人稱撿到一只蘋果手機,并請人將該手機解鎖,送給其妻子使用。
相某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地撿到一只蘋果手機,哪知其一舉一動均被網吧的監控錄像錄了下來。當晚11點半,失主李某醒來后發現手機被竊,遂立即報警。警方通過網吧監控錄像,迅速鎖定犯罪嫌疑人為相某。后警方在相某的租住地搜查到該手機,并予以扣押,相某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所竊手機退還被害人。經鑒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4287元。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相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被告人相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相某在法院判決前,主動繳納了8000元罰金。“撿”到一只手機,反被罰8000元,正如俗語所言,盜雞不成蝕了把米。
法官說法:“撿”手機為何構成盜竊罪?
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構成侵占罪。那么,本案相某“撿”到他人掉落在地的手機,為什么不構成侵占罪而是構成盜竊罪?
審理本案的季法官介紹,侵占罪與盜竊罪有許多相似之處,如侵犯的客體,都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在犯罪客觀方面,都不是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作為其行為手段,都要求以情節嚴重,特別是以非法占有財物數額較大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在犯罪主觀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侵占罪與盜竊罪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存在明顯的區別。就撿得他人的遺忘物而言,是構成侵占罪還是盜竊罪,關鍵在于該財產是否已脫離了占有人的控制。如財物仍在占有人控制之下,行為人采取秘密手段竊取,則構成盜竊罪。如財物已脫離了行為人的控制,如財物所有人在路上行走時錢包遺失,且離開現場,行為人撿到后則不構成盜竊罪。而本案中,失主李某在電腦桌上睡著,手機不慎掉落在地,其并未離開現場,手機仍在其可控范圍內,相某趁機竊取,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