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行車,被掉落的線纜刮倒受傷。是自己行車不謹慎還是線纜所有人管理不到位?究竟誰該為這起事故買單?日前,靖江法院江陰園區法庭開庭審理了此案。

  夜間加班,行車途中被線纜刮倒受傷

  余某是靖江一家企業的員工。2015年4月的某天晚上,余某接到領導的通知,讓其前去上班。當晚近11點,余某駕駛摩托車行駛至某橋頭,準備轉彎上橋。而此時的橋面上正騰空懸掛著掉落的線纜,距離地面約15-20厘米左右。

  當余某發現這根線纜時已來不及剎車,隨即懸空的線纜便將余某的摩托車前輪拉起,余某隨之倒地受傷,衣物、車輛也均受損。隨后,余某報警并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過診斷,余某傷情確診為L1壓縮性骨折,S5裂隙骨折。

  事發后,余某認為,自己之所以會受傷,是因為掉落的線纜妨礙了他的正常同行,而作為線纜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能對掉落的線纜盡到管理和維護義務,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于是,2016年1月,余某一紙訴狀將線纜所有人和管理人靖江某分公司、江蘇某總公司以及靖江分公司下設的某鄉鎮站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其損失4萬余元。

  各執一詞,原告是否確系線纜刮倒致傷

  法庭上,余某認為自己確實是被被告所有并管理的線纜刮倒才導致受傷,并提供了事發當天交警中隊出具的接處警登記表及調取的現場勘驗照片為證。

  被告則認為,事發當天,公安機關出警時并未通知被告,事發后也沒有與被告取得聯系,被告對事發時的現場情況并不清楚,接處警登記表記錄的內容是余某單方陳述。另外據被告了解,事故現場有多家運營商的線路,只有其中一根線纜為被告所有并管理,并且從余某提供的照片來看,無法確認掉落的是否為被告所有并管理的線纜。

  靖江某分公司擔責九成 若有其他責任人可追償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筑物、構建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余某提供了相應證據證明其確實是被靖江某分公司實際所有并管理的線纜刮倒致傷。被告江蘇某總公司、靖江某分公司雖然不認可余某的說法,但未能舉證證明其對余某的受傷不存在過錯。法院認為,靖江某分公司作為該線纜的實際所有人和管理人,未能及時管理、維護線纜,導致線纜掉落妨礙正常通行,并使余某被刮倒受傷,因此,靖江某分公司應賠償原告損失。賠償后,如果發現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綜合考慮余某未謹慎駕駛,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等因素,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靖江某分公司對余某的損失承擔90%的賠償責任,江蘇某總公司對靖江某分公司以其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之責。對于余某要求靖江分公司下設的某鄉鎮站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隨著通訊、網絡技術的發展,作為傳輸信號載體的各種電纜線遍布城鄉上空,錯綜交雜的線纜便利了廣大居民的生活,但也由此帶來了諸多安全隱患,如果因線纜脫落、墜落給行人造成損害,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相關單位應時刻注意加強防范,及時盡到管理和維護義務,將事故率減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