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少小離家老大回,鄉音無改鬢毛衰。今年已是古稀之年的盧思靖,時隔一甲子,重返生于斯的故土。然而,老人還沒有與鄉親父老共敘舊誼,卻將老家的村委會告上法庭。

  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兒呢?

  60年前舉家遷往武漢,家中老宅無償出租

  1945年左右,盧思靖祖父在靖江市某村生產隊建有前后坐北朝南各三間平房。1946年,盧思靖父親到上海參加革命工作,后為支援內地建設,被調至湖北省某縣工作,1958年再次調至武漢市工作直至退休。因為父親工作因素,1958年,盧思靖及祖母、母親、大哥、二哥一家五口的戶口全部遷入武漢市。

  據盧思靖所述,全家遷出后,老宅便無償出租給生產隊做倉庫、曬場。

  60年后老人重返故土,發現老宅不復存在

  1975年,盧思靖和母親第一次回鄉探親,由于年久失修,老宅南首的房屋已經倒塌,房屋已經殘破。2015年,盧思靖再次踏上家鄉的土地時,發現老宅的三間平房已經全部倒塌,滿地全是殘磚碎瓦,放眼盡是雜草叢生,回憶中的老宅,如今只剩下一片廢墟。

  盧思靖認為老宅無償租給生產隊使用,生產隊應負有保管維護之責。2015年底,盧思靖向該村村委會遞交了申請書,要求恢復他家的宅基地及房屋原狀。不過,這份申請并未得到村委會答復。

  糾紛緣因老宅起,老人與村委會對簿公堂

  得不到回復,盧思靖遂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村委會立即恢復其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原狀。靖江法院受理此案,并開庭審理。

  法庭上,村委會有著自己的看法。他們認為,對于盧思靖家的房屋,村委會沒有看管的義務;盧思靖全家早在1958年就已經將戶口全部遷入武漢,全家人在武漢工作生活,成為武漢市民,早已不是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涉案房屋也已經全部不復存在,因此盧思靖無權繼承該房屋以及取得該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

  所訴無法律依據,法院駁回老人訴訟請求

  靖江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即只有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村民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本案中,盧思靖全家早在1958年就已經將戶口遷至湖北省武漢市。因此,盧思靖已經喪失靖江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故盧思靖要求恢復享有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于法不合。

  此外,盧思靖所述老宅已經滅失,根據物權法“一物一權”的理論,此房屋的全部權利已歸于消滅,即使涉案房屋曾出租給某生產隊,但在盧思靖無法重新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下,也不存在對涉案房屋恢復原狀的可能性。

  最終,盧思靖的訴訟請求因無法律依據,被法院判決駁回。

  法官說法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它的原始取得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與取得人身份相聯系,且規定“一戶一宅”。本案中,盧思靖祖父的宅基地使用權專屬于其本人的財產權利,他在世便享有,一旦去世便不復存在。訟爭的老宅原可以作為遺產繼承,但是宅子已經倒塌,在法律上屬于滅失狀態,也不能繼承。盧思靖全家戶口已經遷出,不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也不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盧思靖老來回鄉,想恢復祖宅,其情可憫,不過,在法律上,卻站不住腳。(文中當事人皆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