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損害的,雇員是否可以直接向雇主主張賠償權利?2008519,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中對此作出肯定的回答,經法院調解,雇主承擔了賠償責任。

昝某受雇于某電器有限公司通州大賣場,負責為客戶送貨上門。200834日上午9許,昝某在為客戶送完冰箱走出該客戶小區時,一麻油瓶從天而降,不偏不倚正中昝某頭部,昝某頓時血流滿面,后被送往醫院治療,醫生為其行頭皮清創縫合術,花去醫療費1100多元。接警的民警對該樓小區有肇事可能的住戶逐一進行了排查,未查出侵權人。迫于無奈,昝某將其雇主大賣場告上了通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及營養費計2896元。2008519,經法院調解,原、被告達成了賠償協議,大賣場一次性賠償了昝某1500元。

法官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該案中,雇工也可以直接起訴有可能實施共同危險行為的侵權人,即以小區內有可能拋瓶擊中原告頭部的住戶為被告,由住戶來承擔沒有侵權的舉證責任,不能舉證的所有住戶對原告的損失共同進行賠償。作為雇主的大賣場在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此理由提起訴訟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