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飛來油瓶 雇主無責買單
作者:金永南 陳建華 發布時間:2008-05-21 瀏覽次數:1524
本網南通訊: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損害的,雇員是否可以直接向雇主主張賠償權利?
昝某受雇于某電器有限公司通州大賣場,負責為客戶送貨上門。
法官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該案中,雇工也可以直接起訴有可能實施共同危險行為的侵權人,即以小區內有可能拋瓶擊中原告頭部的住戶為被告,由住戶來承擔沒有侵權的舉證責任,不能舉證的所有住戶對原告的損失共同進行賠償。作為雇主的大賣場在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此理由提起訴訟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