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難突降,4歲女童失去美麗的人生幻想

20051021040分,在江蘇省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內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來自安徽省宿州市農村的4歲的女童許嘉嘉被一輛皖NJ31-13482號變型拖拉機撞傷右腿和右腳,造成右膝軟組織撕脫傷、右膝撕脫傷。經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九里大隊鑒定認定許嘉嘉為八級傷殘,并且需要依賴護理才能健康成長。嘉嘉的父母為了給嘉嘉看病花去費醫療費用共計33438元,一個本就貧困的農村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但此刻,這個天真無邪的女孩還不清楚自己失去的不僅僅是右腳。

訴訟,索賠的開始

200634,受害人許嘉嘉的法定代理人許成啟向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車主姚桂田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1135.8元。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最后確認姚桂田與許嘉嘉的監護人(其母王春華)對事故的發生負同等責任,故徐州市云龍區法院于2006619判決姚桂田承擔各項損失28660.35元,其余費用原告自負,此費用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申請執行??艱難的維權之路

判決生效后,被告姚桂田不但沒有按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履行賠償義務,反而是全家突然人間蒸發,原來居住的房屋被其妹妹以自己名義租賃給他人,并且其妹堅持房屋屬她所有,姚桂田居住系借住。因該房無任何證件,也無法查明。而這時,嘉嘉后期治療急需用錢,不得以嘉嘉的父親于2006113向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當日立案,但由于找不到姚桂田,也沒有可以執行的財產,該案即陷入困境。此時,因沒有錢給嘉嘉看病,嘉嘉的父親抱著嘉嘉住在云龍法院不走,云龍法院十分著急。云龍法院執行局的領導想到了被執行人居住地法院??賈汪區人民法院,請求賈汪區法院幫助執行此案,賈汪法院執行局的領導很體諒兄弟法院和申請人的難處,很主動地接下了這個骨頭案。

充分利用多項措施,一環套一環,讓被執行人無后路可退

賈汪法院于20079月份接手該案后,沒有被困難嚇倒,而是想方設法、窮盡措施和手段,積極主動地開展執行工作。

首先,通過公開懸賞的方法查找被執行人。

執行該案的突破口在于找到被執行人,找到被執行人就可了解到肇事車輛的狀況,其原來居住的房屋的詳細情況以及案發兩年來的生活、生存情況都可以得到落實。賈汪法院執行局的干警在從被執行人村委會無法獲得有價值的信息的情況下,為查找被執行人的下落,從明暗兩條線展開工作。明的就是安排執行員將被執行人原來居住的房屋予以查封,給被執行人施壓,同時,在被執行人所在地及附近鎮村公共場所,張貼懸賞公告,明確聲明只要提供有價值的線索即獎勵壹仟伍佰元信息費;暗線就是利用熟悉的人頭關系,多方調查、落實。終于,在懸賞公告貼出一個月后,即2008429日上午,執行局長接到線報,發現被執行人在賈汪區大吳商城附近。執行局的干警馬上向院領導匯報后帶領法警快速趕赴大吳商城,將被執行人姚桂田控制并帶回法院。

其次,突擊審查,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

被執行人被帶至執行局后,執行局長立即讓其填寫財產申請表,并書面自述案發以來本人及全家的生活、從業、財產等詳細情況。針對被執行人的申報和自述,執行人員又向其進行了詢問和調查。

再次,媒體介入,公開爆光,給被執行人以壓力。

被執行人在財產申報表上填寫的財產情況全是“無”,在自述材料上寫的也是一無所有。干警馬上意識到這是一個很難用常規方法對待的側頭側位的“老賴”。于是干警馬上請區電視臺介入,現場監督法院的執法,并對被執行人的行為進行公開爆光。經現場搜查,令所有在場人員都震驚了,被執行人口袋里有一個錢包,內有現金4098元,自2007年初以來的賈汪區大吳交管所的貨物運輸附加費收據,多張紅磚運輸和買賣結算收據存根聯,5000元的現金匯款單和車牌為蘇03-11675車的交費單若干張。當干警詢問蘇03-11675的車輛交費單情況時,被執行人馬上緊張起來,否認車輛屬自己所有,但又不說屬于誰,并一再要求將財產申報表和自述材料收回后即付錢。法院執行人員問其為何要收回兩份材料,姚桂田稱怕被法院追究刑事責任,鑒于被執行人隱匿財產的行為,賈汪法院當即決定對其進行司法拘留15日。

再次,通過擬追究拒執罪震懾被執行人,深挖其隱匿的財產。

根據被執行人錢包里的蘇03-11675車號的相關信息,賈汪法院執行局調查了車管部門,根據車輛信息反饋表中車主的信息情況,又落實了車主,車主反映蘇03-11675車從未在賈汪區大吳交管所買過費用,也未在賈汪經營過,從未在大吳拉過紅磚。由此,執行人員分析,被執行人姚桂田很有可能是用自己的車套用別人的車牌。200854日下午,法院執行人員在電視臺工作人員的配合下,在看守所提審了被執行人姚桂田,姚桂田開始仍拒不交待原肇事車輛的下落和蘇03-11675車輛交費單情況的真相,并向干警提出兩個條件:一不爆光、二不追究刑事責任。干警斷然拒絕了其提出的條件,并對其進行了嚴肅的批評和法律教育,要求其放棄僥幸想法,主動交待問題,配合法院執結案件,取得申請人的諒解。在巨大的威懾下,姚桂田交待了自云龍法院判決下來以后,即套別人的車牌,繼續從事營運活動,其目的就是為了逃避法院的查找和執行。認識到錯誤的姚某不再盛氣凌人,而是主動道歉,并承諾主動還款。

最后,法院關注民生、追求和諧,做到案結事了。

案件到此,追究姚桂田的刑事責任應該是沒有問題了,但是該案的案情和特點決定了不能以追究姚桂田的拒執罪為目的。該案的執行標的額為24400元,申請人還需要后續治療和護理,判決的數額即使現在履行完畢,將來還要產生新的訴訟,判決和執行,這次執行如果不徹底解決問題,將來再判決和執行就更艱難了。同時考慮被執行人有一次性解決問題的意愿。經法院做工作,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姚某一次性賠償4.4萬元,了結全部后期治療費用。鑒于被執行人姚某能夠將申請人的后期賠償問題一并解決,并且兒子正在上大學,需要其經費支持,經院研究決定,對其予以司法拘留15天、罰款1千元,不再追究其隱匿財產的刑事責任,并要求姚某在日后的營運中,不得再套別人的車牌。

至此,一起跨三年的交通肇事執行案件圓滿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