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原告徐州徐工液壓件有限公司為與被告煙臺海洲機械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于2007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訴,經審理查明:2004年7月8日,原、被告簽訂《合同》,該合同約定:乙方(原告)向甲方(被告)提供HBT系列混凝土泵主油缸總成,甲方確認乙方為甲方的唯一供應商。甲方向乙方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和圖紙,經雙方確認后乙方提供給甲方裝配圖紙各一套,并按GB/T10205-2000標準執行。質保期一年。甲方每次向乙方定貨以傳真方式下達,收到傳真確認立即反饋。即視定單為有效合同。供貨周期一個月。半年內無延續合同,則質保金半年內付清。合同簽訂后至2004年11月底,原告向被告供總價值為619400元的貨物,被告分六次向原告付款445000元,尚欠174400元的貨款未付,2004年11月26日、2005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退回價值44500元的貨物,被告至今欠原告的貨款129900元。本院于2007年9月19日根據上述事實判決被告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加工費129900元。
判決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義務,申請人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本院于同日立案。案件轉到承辦人員手中,執行法官及時主動同申請執行人取得聯系,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被執行人目前經營狀況不景氣,可供執行能力一般,但由于被執行人是機械制造企業,其銷售旺季一般在每年的四、五月份的規律。經與申請執行人協商,決定利用被執行人目前正處于銷售旺季這一特點,在四月十二日赴煙臺異地執行的執行方案。
四月十二日,執行人員一行經過近千公里的長途跋涉,于當日晚九時趕到煙臺。剛在旅店安頓來后,又連夜找來當地的地圖制定了次日先到煙臺市人民銀行查詢被執行人的開戶銀行再到開戶銀行查詢余額的執行方案。同時,針對銀行一般不太配合法院執行這一實際情況制定了詳實應對措施。
四月十三日剛一上班,執行人員就來到了當地的人民銀行,查詢到被執行人的開戶銀行后,立即馬不停蹄地趕到被執行人的開戶銀行煙臺萊山區工商銀行支行,該銀行營業面積不大,營業窗口較少,當時辦理業務的人員很少。當執行人員亮明身份,出示查詢通知書后,該行的營業員不是立即辦理查詢業務,而是違反常規的先喊來該行的負責人,然后反復查看證件并要先登記,并且起身走開崗位。由于事先已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執行人員立即向該行負責人明確表示,我們是依法執行公務,希望銀行能夠配合,并指著銀行內攝像頭告訴該行負責人,有攝像可以證明我們的來到時間,如果因為銀行方面拖延的原因造成被執行人的存款被轉移,銀行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執行人員這樣一說,銀行工作才極不情愿地開始查詢。但正在此時,突然從外面進來三人,口里還在大聲嚷嚷,是誰這么大膽敢來動我們的錢,并要求執行人員出示證件。原本正在辦理業務的營業員也停下了手頭的工作都圍了過來,一些不明真相的顧客也聚集上來,一時間,營業廳內人聲嘈雜,氣氛變得緊張起來,此時如稍有不慎,本次執行將以失敗告終。見此情景,執行人員立即打開隨身攜帶的攝像機,同時將執行公務證件伸展到空中,大聲說:我們是法院的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任何人和單位均不得阻攔,今天銀行里剛才發生的一切已被銀行的攝像頭真實的記錄下來,根據新的《民訴法》規定,如果協助執行人銀行再不及時協助執行,將面臨比原法律規定的30000元多出十倍的即300000元罰款,或對直接責任人予以拘留的處罰,明確指出銀行不協助執行將付出慘重的代價。同時,要求圍觀群眾立即散開,不得圍觀、起哄。執行人員一番鏗鏘有力、擲地有聲的法言法語,原本吵鬧的營業廳頓時一片肅靜,地上掉下一根針仿佛都能聽得清清楚楚。同時,閃爍著的攝像鏡頭也極大的震懾了在場的每一人,短暫的沉默后,剛才還極其囂張的哪三個人怏怏的離開了營業廳,圍觀的人群也散開了,營業員也默默地回到了工作崗位上。接下來的查詢、扣劃極其順利。當銀行負責人將扣劃通知書回單遞給執行人員時,伸出大拇指說:全國法院的法官,我們見多了,但像你們這樣厲害的,我們還沒見過。
回程的路上,我們一直在思考,之所以這次在異地能夠打一次漂亮仗,主要還是得益于事先的周密計劃,巧抓被執行人銷售旺季這一時機,執行人員高超的駕馭執行現場能力,新法對拒不協助執行人處罰力度的加大,三者相結合,才能凱旋而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