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514,江蘇省銅山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李某要求被告張某償還借款20萬元的訴訟請求。

20081月,原告李某持一借條起訴被告張某要求償還借款20萬元。借條載明:借條,今借人民幣貳拾萬元(200000),06.1.,張某。原告主張, 借條正文和落款日期部分系原告書寫,署名部分是被告書寫;被告借款寫借條時,因未找到紙張,就找到一張作文紙,該張作文紙四周已寫滿字,只有中間空著,就在空白處寫下借條并剪去四周。被告對借條內容予以否認并對該借條的真實性提出申請進行鑒定。經鑒定,檢材紙張上、左、下三方均被人為撕切,左、下兩方缺損突出,其長為8.8厘米,寬為7.8厘米;借條署名字跡是被告張某所寫。

法院審理后認為:借條,既具有書證屬性,又具有物證屬性。判斷借條能否證明通過書證屬性表達出的內容,首先要從物證屬性分析。原告出示的借條,雖然署名字跡是被告所寫,但在原告主張事實而被告予以否認的情況下,原告需證明剪下的字的內容不是被告署名確認的內容,方能證明被告署名確認的內容是原告所書借條正文和落款日期,意即排除借條偽造的可能性。其次從書證屬性來看,借條雖然是以其所載的文字內容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但在對方有異議的情況下,原告應當提供其他的相關證據來證明借條的真實性和借款事實的存在。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撕切部分和其他相關證據,使得本案既不能排除該借條內容存在偽造的可能性,也不能判斷出被告署名確認的具體確切的真實內容,原告僅憑此借條不足以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