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陽法院堅持黨的領導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
作者:孫海雷 季玉亮 發布時間:2008-05-13 瀏覽次數:850
本網鹽城訊:江蘇省射陽人民法院在“大學習、大討論” 活動中結合實際,對法院如何堅持黨的領導,提高司法能力,加強隊伍建設,服務科學發展作了專題調研。“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是胡錦濤總書記對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規律的科學總結,是對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豐富和發展。
射陽法院在工作當中,深刻體會到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努力實現人民法院工作指導思想的與時俱進。是人民法院必須始終遵循的政治原則,否則就不可能完成好肩負的職責和任務。因此,不斷加強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正確處理好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關系,依靠黨的堅強領導,堅持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講政治的集中體現,是衡量辦案質量好壞的重要標準。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審理每一個案件時,要從實體和程序上,堅決做到司法公正。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法律為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根本利益服務的職能作用。司法公正是辦案法律效果的本質反映。
通過審理案件,為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服務,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順利實施,則是辦案社會效果的集中體現。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中,都應當是統一的。
但是,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有時,雖然查清了案件的全部事實,在實體和程序上也嚴格適用了有關法律規定,從形式上看確實做到了司法公正,但在裁判文書生效后,社會效果卻不怎么理想。這從另一個側面說明,法學不是數學,用簡單的“對號入座”的辦法,來確保司法公正,不能必然導致發生最佳的社會效果,這就出現了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時會出現不相適應,甚至沖突的情況。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在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的關系中,生產力是最活躍、最革命的因素。在我國生產快速發展的新時期,經濟基礎的變革也是相當急劇的,上層建筑的調整與發展通常落后于經濟基礎的變化與發展,作為上層建筑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雖然具有保障、促進生產力和經濟基礎發展的功能,但是法律落后于經濟發展的狀況是經常出現的,我們在辦案中,如果不去認真考察已經變化了的社會政治經濟關系,而仍然適用已經滯后了的法律條文“對號入座”,那就必然導致辦案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沖突。
第二、當前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關鍵時期,為了順利實現這種戰略轉變,中央一再指示,對社會經濟生活要主要由運用行政手段,過渡到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并用,最終用法律手段,也就是用“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順利實現這種轉變。而這無疑是一個發展過程,因為法律規定不可能窮盡所有變化了的社會和經濟關系,如果我們撇開黨的政策,撇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簡單地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改革開放中所有問題,必然導致辦案社會效果的不理想。
第三、法律效果主要體現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由于認識和利益驅動等多種原因,一些地方和部門、自然人不僅接受正確的裁判有一個過程,而且會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施加影響,進行非法干預,因此,少數案件會出現裁判不公,正確的裁判在執行時會發生沖突,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我們在處理案件時,必須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非法干預,力爭最佳的法律效果,而在裁判生效后,必須從維護社會穩定這一大局出發,有必要在對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當事人采取法定強制措施的同時,因案制宜,因地制宜,采取暫緩執行,做好工作,或采取法律或政策規定的各種行之有效的方法,既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社會穩定。如果我們不顧大局,一律以生效裁判必須立即執行的簡單辦法處置,必然導致影響社會穩定這一嚴重后果的出現。
以上情況說明,在改革開放不斷深化、擴大,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新時期,人民法院不僅要以嚴肅執法、公正司法的原則,自覺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而且必須善于用政治的眼光,從政治的高度研究一切問題,處理每一個案件。法院當前應當在正確認識和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方面下功夫:
第一、正確認識和處理學習基本理論和學習法律的關系。人民法官在辦案中首先應當用嚴肅執法的實際行動,堅決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非法干預,來貫徹執行這一憲法原則,努力做到司法公正,實現保障國家根本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最根本的法律效果。
第二、正確認識和處理執行法律與執行政策的關系,把辦案和法律效果建立在堅實的政策基礎上。“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政策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政策的條文化,政策和法律都是為實現黨的基本路線這一根本目標服務的。在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生活處于大變革的時期,我們在處理每一個案件時,必須善于將執行政策與正確適用法律緊密結合起來,在適用法律時要嚴密注意黨和國家采取的政策調整措施,否則再好的公正裁判,也會出現不良的社會效果。
第三、正確認識和處理執行法律與改革創新的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大膽探索發揮最佳社會效果的途徑和辦法。嚴格執行法律是我們必須遵循的原則,但是法律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成功實踐經驗的總結,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應當鼓勵適合實際情況的改革創新。實踐證明,這樣做,既能為修改、補充法律積累素材,又會產生較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