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中院運用行政協調和解機制化解爭議取得成效
作者:盛茂 邢政 發布時間:2008-05-12 瀏覽次數:672
本網連云港訊:近年來,連云港中院在行政訴訟中堅持和諧司法,積極探索對特定的行政案件運用協調手段解決行政爭議,從而有效化解糾紛,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2007年連云港中院行政庭共受理一、二審案件74件,其中協調和解撤訴18件,占案件總數的24%,有效地化解了行政爭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行政協調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有效手段,是迅速解決糾紛、緩解當事人矛盾對抗一項重要的審判手段,要求法官在行政訴訟中按照“堅持合法審查、促進執法完善、依法規范撤訴、力求案結事了”的原則,對行政爭議尤其是事關民生、事關穩定的行政爭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積極開展行政協調和解工作,以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取得行政審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首先將矛盾容易激化、涉案人員眾多、易于引起連鎖反應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遷、與企業改制有關的勞動和社會保礙及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存在較大爭議、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等類型的案件列入重點協調和解案件,通過審判程序讓涉訴群眾有主張權利的機會,鈍化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沖突所引發的矛盾;其次對于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量罰上畸輕畸重、法定范圍內選擇處罰方式不當及相同情況不同處罰或不同情況相同處罰等顯失公平的案件也列入重點協調范圍,通過合理審查,限制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將非訴執行案件亦列入協調處理范圍,通過針對性的說服教育,督促被申請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平衡好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涉及群體性事件易引發矛盾激化的案件,行政庭及時建立臺帳,登記造冊,落實責任人員,并明確合議庭全體參與、群策群力,發揮集體的力量。同時建立市縣(區)兩級法院行政協調網絡。為了加強行政協調工作,提高協調和解率,中院行政庭要求各縣區法院定期上報可能引發矛盾的行政案件,及時建立個案協調臺帳。通過定期召開行政審判工作會議、與行政機關座談等方式,及時研究行政協調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交流、借鑒下級法院在協調行政案件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及時掌握協調動態。對于群體性案件,市縣(區)法院還嘗試聯動協調,以個案為突擊口,以點帶面,綜合協調,克服了以往就個案協調的片面性。如中院辦理的楊某等人訴某縣人民政府房屋登記案,市中院主動和該縣政府協調,最后楊某等9名原告人向市縣二級法院撤訴,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