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在重視勞動爭議訴訟調解工作的同時,更加注重案件的履行,切實做到了案結事了。2007年以來,該院共審結勞動爭議案件51件,其中即時履行43件,其余8件也無一件進入執行程序,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是樹立正確的調解理念。在訴訟調解中深入貫徹以民為本的司法理念,克服片面追求調解率的觀念,以結案為最終目標的審判觀念,在提高調解率的同時,更加注重調解協議的履行,追求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是重視案件的自動履行。在整個調解過程中,要求法官始終關注案件的履行的情況。重點,引導和鼓勵當事人在簽署調解協議的同時履行給付義務,避免進入執行程序。在調解文書中使用擔保條款,最大可能督促義務人在調解書生效后積極履行調解協議。

三是實行案件履行跟蹤制。針對案件特點和當事人給付能力,對一次性履行困難的,由承辦法官法官掌握履行時間和期限,負責督促當事人按照調解協議及時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