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為加強對非監禁刑判決的把關力度,實現非監禁刑適用的正確性,完善對被告人刑罰處罰的裁量與執行工作體系,加強審判工作與社區矯正工作的有效銜接,張家港法院對擬判處非監禁刑的成年被告人開始實行審前調查制度。57,該院對首例實行審前調查的王某盜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2008121中午,王某用鑰匙開門進入隔壁鄰居家中,竊得鄰居趙某的中國農業銀行存折,隨后王登昌持該存折到銀行取出人民幣13000元。事發后,王某將13000元退還給被害人趙某,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案件審理過程中,鑒于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節較輕,有自首情節等因素,考慮到“輕輕重重”的刑事政策,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擬對王某判處緩刑。該院隨即啟動對擬判處非監禁刑的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機制,就被告人王某的平時表現,犯罪行為的背景因素,是否有再犯的危險以及有無幫教條件等因素委托張家港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前調查,在向被告人的家屬、鄰居、所在村委、工作單位以及被害人進行了調查,該院依據調查結果決定對被告人王某適用緩刑,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