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對基層法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作者:瞿建華 發布時間:2008-05-05 瀏覽次數:942
本網南通訊:充分的物質保障是進行一切活動的根本,也是法院實現審判職能的前提條件。為切實做好基層人民法院經費保障工作,確保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職能,2006年,省院會同省財政廳制定了全省基層法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為了將制定的保障標準更好地結合南通地區的實際,保證制定的保障標準切實落實到實處,同年,南通中院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南通市縣級法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如今兩年過去了,基層法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落實的怎樣?南通中院結合對“二五改革實施意見”落實情況進行評估的同時,對基層法院落實公用經費保障標準情況進行了調查。
從調查的情況來看,全市九個基層法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都達到了省級制定的3.2萬元的標準,其中三個區和海門法院已經超過市級制定的4.5萬元的標準,通州和如東法院達到4萬元標準,其余縣(市)法院接近4萬元標準。去年4月1日《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實施后,針對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大幅減少,經費保障缺口較大的現狀,國務院決定從2007年起,每年由中央財政安排一定數額的專項資金,省級財政按比例配套后,對人民法院辦案經費實施專門補助。從調查的情況來看,中央財政補貼法院辦案專款和省級配套資金已經到位。
從調查中了解到,目前在法院經費保障工作中還存在幾個問題:一是在年度部門預算編制過程中,由于法院沒有單例的專項定額標準,而是沿用一般行政部門的公用經費定額,所以法院制定的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執行力弱化,只能作為年度末計算是否達到標準的指標;二是中央及省級補助辦案專款下達地方財政后,財政將該專款納入對法院下達經費預算的一部分,沖抵財政撥款,贊成原來補助法院的經費補助了地方財政。
這次還對各基層法院執行《江蘇省法院辦案專款管理辦法》進行了初步檢查,從檢查情況看,各基層法院都能嚴格執行省院下發的《辦案專款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