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出臺《規定》加強對獨任案件的管理
作者:劉德生 發布時間:2008-04-25 瀏覽次數:1032
本網鹽城訊:為加強獨任審判案件的監督管理,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努力構建公正、高效和權威的獨任審判機制,近日,東臺法院制定了《關于加強獨任審判案件監督管理的規定》。
該規定突出“四個規范”,強化對獨任案件的監督管理:
一是規范獨任案件的范圍。對事實清楚、法律關系單一明確、爭議不大、或者被告在應訴時對原告主張的事實和訴訟請求表示認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實現獨任審判,并進行訴前調解。
二是規范獨任審判員的選任程序。設立相對固定的獨任庭;獨任審判員從思想品德好、辦案效率高、業務素質強的審判人員中選任。
三是規范獨任案件的審理程序。獨任審判員通過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時,應當對傳喚的方式、時間、地點等進行記載;獨任案件的審理期限不得超過15日,調解(撤訴)結案率不得低于獨任案件結案總數的80%;獨任案件的裁判文書,由庭長簽發。
四是規范獨任案件的管理流程。獨任審理的案件一般不得扣除審限;各庭每月對獨任案件自行檢查,院每季對全院獨任案件進行抽查并定期組織獨任庭進行經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