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日前,新北法院成功調處一起關于對14畝苗木園地進行遷讓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既維護了土地承包人的合法利益,又保證了我市重點建設項目工作的順利推進,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2007年末,新北法院受理了常州市三井鄉洪福村委第一村民小組訴柏建榮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被告柏建榮所承包的14畝土地已被國家征用,要求被告遷出承包地上的全部苗木并拆除承包地上簡易房屋,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的同時,向本院申請先予執行。被告收到本院的應訴材料和先予執行裁定后,隨即向本院遞交答辯狀,要求對先予執行申請復議,同時對公證書確認苗木的數量和規格提出異議,對補償不予認可,提出要求原告給予其他地方移栽承包地上的苗木,如果強制執行將使被告的苗木無法移栽死亡和毀損,可能造成被告巨大的不可彌補的損失。

一方面,根據國土資源部的批復和常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和常州市新北區經濟發展局關于同意實施河海東路南側、藻江河東側地塊開發和儲備的批復,對被告承包地的開發已刻不容緩,不可能停止,必須完成市政府統一的開發。另一方面,如簡單機械操作,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強制鏟除承包地的苗木,僅補償承包地上青苗費,將會使被告蒙受巨大經濟損害。根據實際情況,在院領導牽頭下,經過與地方政府充分溝通下,決定首先對被告承包園地的苗木的數量和規格進行清點和確認。經征詢雙方的意見,對苗木進行評估,再作價處理,雙方表示同意。新北法院及時委托常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苗木及簡易房屋進行評估,評估后,本院向社會廣泛征詢收購人,經努力,常州市新北區某公司愿意購買該苗木,本院遂裁定將該苗木按評估價歸給該公司,由該公司支付貨款。現貨款已支付,苗木已交付。此案已得到妥善處理,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通過本案的順利審結,可以總結出如下經驗:

一、調解應找準切入點,抓住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矛盾。本案的分歧主要是苗木的處置,承辦法官以此為切入點,尋求雙方均能接受的方案開展一系列的調解工作,最終促使案件順利解決。

二、案件的辦理必須依靠地方政府的積極配合。本案苗木的處置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如果沒有地方政府的支持,本案不可能如此快地找到接收單位,這為今后類似案件的辦理提供了積極的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