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安裝空調受傷 派單公司被判擔責
作者: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8-02-11 瀏覽次數:714
趙某是某機電設備公司安裝工,平時與王某一起接受設備公司派單到業主家安裝空調。2016年10月18日,兩人接到公司派單后來到某業主家,查看現場后發現安裝處的柜子需要打孔,便于10月20日約好木工一起再次上門,先由木工開孔,后趙某在修整開孔時將手切傷。趙某受傷后入住無錫市第九人民醫院治療,由于設備公司拒絕賠償,趙某起訴至惠山法院,要求確認其與設備公司在2016年10月20日存在勞動關系。
設備公司辯稱,公司與趙某的報酬結算方式是按照安裝臺數結算,不符合工資特征,并且趙某工作時自備工具,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承攬關系,而且趙某是在干私活時受傷,因此請求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為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設備公司提交外包承攬合同書、結算清單,承攬合同書中約定安裝空調的報酬按照臺數計算,但趙某未在該合同書上簽字。設備公司陳述,公司共只有三人,公司負責人劉某及其妻子,還有一個外聘的帶賬會計,其他安裝人員均為外包。公司主要經營業務就是安裝空調,公司沒有工資表、考勤表。2016年10月18日,公司派工給趙某,由其給事發時的業主家安裝空調,但10月19日因區劃調整,該業主家不再屬于其公司服務范圍內,因此在10月20日,趙某屬于私自聯系業主上門安裝空調。
經質證,趙某認為沒有見過外包承攬合同書,受傷當天公司雖然沒有派單,但之前公司已經派工,因業主推遲了安裝時間,才于10月20日進行空調安裝。
審理中,設備公司陳述無法找到10月18日的派工單、無法通知業主到庭陳述情況,也無法提交已經告知安裝工區域重新劃分的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是否具有勞動關系應當結合勞動者的工作是否屬于用人單位的業務范圍,勞動者是否由用人單位管理與指揮,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發放工資等情節綜合評判。本案中,趙某的工作內容屬于設備公司的業務范圍,其接受公司的指揮安裝空調,工作地點由設備公司決定,雖然趙某未在承攬合同書上簽字,但根據該合同書的內容可以看出趙某需要遵守設備公司的規章制度,也需要按照約定的一年時間內為公司提供較為長期、固定的勞務,這些約定符合勞動合同關系的特征;趙某及證人王某的陳述也可以反映出設備公司在年底支付報酬給安裝工,趙某從事了設備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雖然設備公司否認趙某受傷當天業主家的區域劃分屬于公司的服務范圍,認為事發當天趙某干的屬于私活,并非公司指派,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且與其庭審時作出的“已經在之前將派工單派給趙某”的陳述相互矛盾。因此對于設備公司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趙某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趙某與設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設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綜合全案事實考量,本院將趙某與設備公司之間的關系界定為勞動關系。綜上所述,設備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事實勞動關系與承攬關系的法律特征接近,兩者均存在一方向對方提供勞務,從對方領取報酬的事實。但是,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從事的工作都是用人單位業務范圍內的事務,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依附性更強,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管理與控制的職能更多。承攬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自主決定工作進度、工作時間,接受勞務一方只有權檢驗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要求,無權干預工作過程。本案中,設備公司要求趙某、王某都必須服從公司的規章制度,設備公司還向趙某、王某培訓安裝規范并督促其遵守,因此,設備公司表現出對趙某有管理與控制的職能,結合趙某未簽訂外包承攬合同書且不認可承攬關系、趙某的工作內容是設備公司的主營業務等其他事實,雙方的關系更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特點。至于趙某自備工具、賺取空調附件差價等事實,雖然與勞動關系的典型特點不符,但是尚不足以作為反駁事實勞動關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