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七旬,本想賣了房子帶著巨額房款去子女身邊享清福,沒想事與愿違,迎來的是家人的一致反對。一波不平一波又起的賣房經歷讓老人憔悴不已。

 

心動——老房子賣百萬

 

原來,老漢本是農村的普通老百姓,育有一兒一女,均在外地工作,靠省吃儉用于97年在路邊建了一幢兩上兩下的樓房,并到政府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書。后來,隨著城鎮的發展,老漢所在村淹沒在城鎮擴張進程中,且該房屋占用的集體土地被省政府批準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但一直沒有辦理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相關手續。

 

老漢平常一人生活,不免想念兒孫,而且隨著年紀的增長愈發強烈。他打算賣掉房子,拿到了房款,分給子女,以后就可以理所當然地在他們家輪流居住。這是大事,老漢本想和兒女商量,但老漢想自己先看看價格再說。于是,他委托人在顯眼處張貼了很多售房廣告。臨鎮的賈某一直想到集鎮做生意,當看到老漢的房子是門面房,就和老漢通了電話。雙方經過幾輪談判,最終橋敲定了房價:100萬!

 

只聽說房子漲價,沒想到自己的房子這么值錢,而且一輩子面朝黃土背朝天的老漢理所當然地對百萬房款百分百滿意。于是,雙方迅速簽訂了售房合同,賈某繳納了十五萬的定金,雙方就等的老漢協助辦理房產證和國有土地證并過戶到賈某名下……

 

毀約——家人齊聲反對

 

老漢激動地給兒女打起了電話,本想給子女一個驚喜,沒想一致聲音是:糊涂啊,這房子賣這個價虧大發了!至少虧損幾十萬。雖然一百萬元對普通家庭已是天文數字,但在利益面前人心永遠無法滿足,高額的房價預期與所賣房價的懸殊差距還是讓老漢后悔不已。有啥補救呢?

 

如何貿然和賈某直接解除合同,那按照法律和交易習慣,老漢就得雙倍返還賈某十五萬元定金。一下子就賠了十五萬,肯定不合算。有沒有一個既可以不賣房子,又可以不賠十五萬的兩全之策呢?

 

于是,老漢在周圍懂法律的人出的主意下,很快向賈某發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書,理由有二:一是,房子雖然登記在自己名下,但該房子是其與子女的家庭共有,該協議侵犯了兒女們等共有人的權益;二是,該土地是集體土地所有,而賈某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協議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定。老漢還在通知書中請賈某取回十五萬元定金,并適當補償利息。

 

這下難題可落到賈某身上了!因為根據《合同法》解釋,如果在三個月內賈某不起訴,該解除合同通知書就生效了。鐵了心要房子的賈某當仁不讓,迅速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解除合同通知無效。

 

敗訴——解除通知無效

 

庭審之中,原、被告幾度交鋒,都拿出大量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互不相讓。原告堅持認為,本案所涉土地區域已在集鎮規劃范圍,周圍的房子均已經辦理了國有土地證,被告只是未按時辦理,該土地的性質應當為國有土地性質。后原告賈某雖不再堅持購買房子,卻辯稱如果老漢房子不賣,就得雙倍返還定金,另外還要補償其房子在購買期間的差價。

 

法官在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雖然只與老漢一人簽訂合同,但所涉房產登記在老漢名下,即使是其與子女共同所有,賈某作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老漢有權對外簽訂合同。另外,雖然目前涉案所占的集體土地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收為國有建設用地,只是未辦理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相關手續而已。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確認老漢向賈某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無效的判決。

 

法官提醒,房產是家庭的核心財產,買賣房產要慎重,簽訂合同后要遵循誠實守信的市場經濟靈魂,不得利用法律空子規避自己的責任,否則往往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