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日前,張家港法院對兩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分別處于1000元和10000元罰款,這是該院自修訂后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首次對被執行人處以罰款。

被執行人江某因分家析產及其他法定繼承糾紛案,2008326與申請執行人劉某等達成調解協議,但江某在第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內僅支付了14000元,余款9000元一直未付。 4月14,張家港法院受理了劉某等的執行申請后,依法向其發出執行令,但江某仍借各種理由拒不履行義務。在法院傳喚其到庭期間,執行法院對其教育疏導,指出其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但江某聲稱:其沒有違法犯罪,法院無權對其拘留、罰款。執行法官遂將相關法律規定給江某翻閱,江某才發現了拒不履行的嚴重性,當即從口袋內掏出了9000元現金,懇求法院不要對其處罰。為教育江某,該院責令其具結悔過,并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妨害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對其處以罰款1000元。

被執行人張家港市南沙某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攬合同糾紛案被依法判決給付申請人班某人工費及賠償利息損失等共計13萬余元。張家港法院執行期間,該公司聲稱資金緊張,要求緩期。但執行人員對該公司的銀行帳戶進行了調查時,發現帳上余額超過了執行標的,被執行人是在有意拖延時間,拒不履行。執行人員按照法律程序扣劃執行款后,該院針對該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情節,依法對公司予以罰款10000元。

該院在對被執行人處罰的同時,通過該市的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報道,宣傳執行法律法規,糾正社會大眾錯誤認識,傳遞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決心和信心,震懾和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