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中院加強審判指導統一裁判尺度
作者:沈荷 筱柳 發布時間:2008-04-21 瀏覽次數:776
本網鎮江訊:近年來,鎮江中院立足全市法院審判實際,采取有效措施,著力強化審判業務指導職能,及時統一全市兩級法院的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確保裁判的公正、公平和權威。三年來,受理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占基層法院結案數的6.24%,改判和發回重審率逐年下降,從2005年的6.38%下降到2007年的5.95%,發改案件占基層法院結案總數的0.44%。他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深入組織業務研討。鎮江中院各主要業務庭堅持定期召開由全市法院分管院長、庭長及部分審判人員參加的審判業務例會,融傳達上級精神、貫徹各項司法政策和開展業務研討為一體,著重研討相關審判業務中共性化的疑難復雜問題,從中總結歸納形成法律適用的具體規則,并以會議紀要形式對研討結論加以確認,有效統一各類司法操作標準,指導基層法院準確適用法律。
二、科學設定案件流程。鎮江中院所有業務庭均實行嚴格的庭長簽發案件制度。所有擬判決的一審案件、擬發改的二審案件、書面請示案件和其他一些重大案件的裁判文書,均需經由庭長簽發,實現了對重大有影響裁判事項的全面統一審核把關。與此同時,市中院對所有擬發改案件,一律與原審法院進行事先通報交流,充分聽取原審承辦人員的裁判理由和其對二審發改理由的看法,努力統一上下級法院間的理解認識。此外,業務庭還定期對一段時間以來被發改的案件進行集中講評,公開對各類法律適用問題的基本認識和裁量尺度,供各基層法院參考借鑒。
三、慎重處理口頭請示。鎮江中院嚴格執行最高院有關規定,對于基層法院的請示案件,除法律適用問題外,對涉及事實、證據認定等問題,一般不予答復,保證當事人有效行使上訴權利,確保基層法院的審級獨立和二審的審級監督功能。對于口頭請示,一是要求基層法院回避個案案情,以類型化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請示,避免對個案處理進行直接答復的情形。二是要求其盡可能地提供書面的案情匯報材料,防止因案情介紹不準確或有所疏漏而導致的答復不準確。三是對于各種形式的口頭請示,主要由庭長召集各審判長討論后,以集體名義作出口頭答復,且答復內容僅限于原則性的思路方案,不涉及具體化的細節內容。
四、嚴格履行監督職能。對于上訴案件,鎮江中院注重對各類訴訟主體的平等保護,通過對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方面的審查監督,嚴格履行審級監督職能,依照總結歸納形成的法律適用的具體規則,維持正確判決,糾正不當裁判,確保案件的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