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對未辦理變更手續的轉讓車輛拒絕理賠 法院判決保險合同中的霸王條款無效
作者:陸娟 陳黎筍 發布時間:2008-04-15 瀏覽次數:1613
本網鹽城訊:近日,鹽城亭湖區法院對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保險公司部分保險條款無效,由此判決保險公司依法對未辦理批改手續的轉讓車輛承擔理賠責任。
庭審中,財保公司辯稱,本案所涉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已載明: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的,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不應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鹽城亭湖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告夏某作為車主,依法對保險車輛享有保險利益,保險車輛的買賣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原車主崔某雖與被告雙方約定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轉賣的,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該條款是對雙方在保險車輛轉賣后在保險合同手續上的完善,并不因為未辦理批改手續而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況且保險車輛的買賣并沒有加重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范圍。因此,亭湖法院根據保險條款中按責賠付及免賠率的約定,判決被告財保公司賠償原告夏某保險金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