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吳中法院從加強司法領域人權保障出發,以維護公平正義為目標,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了《撤銷緩刑審查聽證實施辦法(試行)》,積極探索撤銷緩刑聽證制度。撤銷緩刑是緩刑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撤銷緩刑聽證是對撤銷緩刑訴訟制度進行的一次有益探索,有利于保障罪犯的人權和對罪犯的改造。

首先,有利于保證程序的公正和審判質量。緩刑的撤銷與否對緩刑犯的利益關系極大,直接影響到罪犯的人身自由。法院必須經過調查事實,審核證據后才能做出裁定,因而有必要設置嚴格的程序來查清緩刑犯是否確有違反有關規定,并已經達到了必須收監執行的程度。設計聽證程序,可以進行充分的舉證、質證、認證,便于法官在全面聽取雙方意見后居中審查認定事實,作出正確裁判。

其次,有利于體現人性化司法的精神。以往撤銷緩刑,法官往往以書面審理的形式對事實證據進行認定,不能全面聽取緩刑犯的意見。設立公開聽證程序,使執行機關提起撤銷緩刑與緩刑犯申辯形成類似“控辯”模式的機制,被建議撤銷緩刑的緩刑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可以有機會提出充分的申辯意見。

第三,有利于專門機關與貫徹群眾路線相結合。公安機關提出撤銷緩刑建議,緩刑犯所在單位、社區矯正組織、村委會或居委會等組織的代表在聽證時可發表緩刑犯的表現及改造情況意見,進一步強化了基層組織對緩刑犯在考驗期內監督考察的責任,基層單位的意見直接關系到緩刑犯的利益,有利于緩刑犯在考驗期的教育和改造。

第四,有利于社會對撤銷緩刑程序的民主化監督。基層組織和檢察機關參加聽證程序,改變了以往“封閉式”審查的形式,增強了撤銷緩刑的透明度。基層組織和檢察機關參加聽證并發表意見,有利于民主監督和檢察監督,有利于實現緩刑所能達到的司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