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一個犯罪行為,會使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或財產權受到侵害,受害人因此遭受的不僅是身心的傷害,而且受害人因救治、誤工等其家庭的生活也陷入困境,此外,被告人與受害人及其家人也會因此成為仇人。泗洪法院刑庭的法官們把解決民生當作第一要務,把實施恢復性的和諧司法作為追求的目標,用心修復受傷的心靈。

2007年至今年第一季度,泗洪法院刑庭共審結刑事附帶民事案件176件,原告人部分或者全部獲賠的案件158件,調解率達89.77%,獲賠總額為404萬元。

泗洪法院刑庭法官們的心血和汗水,變成了一組枯燥的數字,而這些枯燥數字的背后,是176名原告人的生活有了現實的依靠,是眾多的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被弱化甚至消除。

三案并審,多年干戈化玉帛
  
泗洪縣某社區村民周家與鄧家本來相處關系較好,土地承包后他們又自行把承包地調為相鄰,他們各自在自己的承包挖砂,因為淘砂排水等問題,兩家逐漸產生矛盾。20062249許,因為開挖砂場發生糾紛,繼而兩家人發生互毆,當場有8人不同程度受傷。鄧某某用鐵锨將周某某的妻子馬某某頭部砍傷,周某某的弟弟用拳頭將鄧某某的兒子的面部打傷,周某某的兒子周某用鋼叉將鄧某某的頭部打傷,經法醫鑒定,馬某某、鄧某某、鄧某某等3人構成輕傷。鄧家3人受傷花醫藥費6052元,周家5人受傷花10837元。

   事發后,經基層組織、公安機關以及雙方的親友等多次調解未果,經檢察機關批準,鄧慶功等三人先后被采取強制措施,檢察機關于200758將某某故意傷害等三案向泗洪法院提起公訴。泗洪法院考慮到本案系村民之間為了家庭利益發生的沖突事件,雙方有的既是被告人又是被害人,有的案發后主動投案,其主觀惡性小,歸案后認罪態度好等諸多因素,為了從根本上解決糾紛,承辦法官把三個關聯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合并審理,并將參與打架和受輕微傷的其他人員全部通知到法庭進行調解,經過三次耐心細致情理與法律宣傳教育,鄧家和周家在法庭上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由鄧家付給周家4200元三案同時了結,其他受傷的人員也表示放棄訴權,鄧周兩家握手言和。

   516,該院先后對被告人鄧某某、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某等三件故意傷害案進行宣判,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三被告人及其家屬、親友對法院的調解都表示滿意,鄧家和周家的多年恩怨在化解了。

苦口婆心,將心比心促“雙贏”

在許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特別是交通肇事等案件中,對于家庭貧困的被害方而言,民事賠償的及時到位,可以使他們恢復健康、撫慰心靈、維系生活的基本物質保障,而要勸說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最關鍵的就是讓當事人都替對方想一想,設身處地將心比心,促要使他們建立“雙贏觀”。這就需要法官花費大量的精力和時間,耐心細致、不厭其煩地做調解工作。

   今年314日,一故意傷害案被告人張某某,聽到泗洪法院刑庭王法官對其宣告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的判決時,在地上長跪不起,連聲感謝法官救了他全家人的性命,而附帶民事原告人也感激法官為他們調處好了叔侄的家庭關系。

   20061016上午,張某某與其叔叔因地邊糾紛發生口角,張某某叔叔一家當場對張某某進行毆打,下午17時許,張某某與其叔叔再次發生沖突,進而發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張蘭聰持木棍擊打張同華的背部、胸部等部位,致張同華左側多發性肋骨骨折、左側血氣胸、雙肺挫傷、廣泛皮下血腫。經法醫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事發后,張某某傾其所有為其叔叔支付醫療費7000余元,而后丟下妻兒和年邁的父母外出打工去了。張的叔叔被侄兒打了,不僅是身體的傷痛,更是咽不下這口氣,經基層調解組織和地方派出所多次調解未果,公訴機關于2008227向泗洪法院提起公訴,泗洪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經了解,原被告系叔侄關系,便從家庭親情的角度對該案進行調解,然而,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不能原諒張某某,并且要求民事賠償部分2萬元一分也不能少。為了緩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避免正面沖突,承辦法官利用電話,反復分別與其溝通勸導,讓被告人明白作為晚輩應該尊重長輩,打傷長輩是不應該的;告訴張的叔叔,張某某畢竟是自己的親侄,一方面要給他悔改的機會,另一方面要考慮到張某某的家庭情況和實際賠償能力。經過反復做工作,當事人之間的距離逐漸縮小,314開庭前,承辦法官將他們叔侄叫到一起,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當場達成張某某再賠償其叔叔各項經濟損失計人民幣1.6萬元的協議,并已全部履行。張某某當面向叔叔賠禮道歉,得到叔叔的諒解。張家對為使他們家庭和睦付出諸多努力的王欣法官都深表感激。

  堅持原則,公正司法有尺度

被告人親屬給予被害人及其親屬一定的經濟賠償,法院因此可以對被告人適當從輕處罰,不僅于法有據,而且也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但是不是只要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被告人就一定得到從輕判決呢?是不是賠償數額與從輕幅度之間有明確的對應關系呢?泗洪法院對此做了堅決否定的回答。

被告人屈某某在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也不具備開展診療活動的基本條件和資格的情況下,開設了衛生室,為附近的村民治病。20071013日上午,被告人屈某某在自己開設的衛生室內為村民王某輸液治療感冒,輸液過程中,王某發生過敏性休克,后經送往泗洪縣某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委托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因過敏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障礙、多器官衰竭、死亡與被告人屈某某非法行醫行為之間屬“臨界型”因果關系,即相等作用。

案發后,被告人屈某某的親屬與被害人王某的親屬就民事賠償部分自愿達成協議,即被告人屈某某賠償被害人王某親屬經濟損失計13萬元人民幣,并已履行完畢。案件公訴到泗洪法院后,屈某某的家人以其已經賠償了王某親屬經濟損失,王家不再告了為由請求法院從輕處罰,泗洪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屈某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已構成非法行醫罪,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幅度內科以刑罰。被告人屈某某自愿認罪,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以屈某某犯非法行醫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人民幣。

從該案的判決可以看出,即使被告人親屬愿意出數額很高的賠償款以求被告人獲得從輕處罰,法官們也會堅守刑事司法正義的底線,堅決拒絕他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