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湖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尚女犯敲詐勒索罪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尚女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35歲的被告人尚女,是四川省汶川縣人,羌族。雖有本科文化,但好逸惡勞。

 

公訴機關指控:201010月至20118月間,被告人尚女以與孫甲、孫乙發生性關系、懷孕等借口,采用語言威脅、騷擾家人等手段,分別向孫甲、孫乙索取現金105000元、61800元。庭審中,被告人尚女認為其向孫乙索要61800元中的6800元是借款,其向孫甲索要的75000元不屬于敲詐勒索,是孫甲夫妻給其的補償,另外30000元沒有收到。

 

法院查明確認:20116月至8月間,被告人尚女以與被害人孫乙發生性關系,虛構其懷孕做人流需要錢的事實,采用要將事情告訴孫的妻子、單位領導等語言威脅的手段,先后向孫乙索取現金618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尚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尚女向孫甲索要的105000元,系雙方發生感情糾紛后,孫甲為解決糾紛而支付的款項,不宜以犯罪論處。對被告人尚女及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解及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尚女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向被害人孫乙索要的6800元是借款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尚女與孫乙于20118月已經協議斷絕雙方關系,后被告人尚女以借為名獲取孫乙6800元,且繼續對孫乙進行要挾,故對獲取6800元的行為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對被告人尚女及辯護人的該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尚女系初犯,且被害人有過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為此,金湖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