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為進一步關注民生,彰顯司法人文關懷,對經濟確有困難的刑事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東臺法院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和當前刑事政策的規定,結合刑事審判工作實際,制定《關于對刑事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最大程度地減少和彌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化解矛盾,促進和諧。

一是衡定了提供司法救助的原則。為體現幫困扶貧的司法救助宗旨,該院明確規定了對刑事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原則,即及時救助、有限救助、賠償前置和一次性救助,確保經濟確有困難的被害人能夠獲得相應的司法救助。

二是界定了被救助對象的范圍。《規定》中所指刑事被害人包括因犯罪行為人身遭受直接傷害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依法由其供養的部分近親屬(夫、妻、父、母、子、女)。同時規定了此范圍一般適用于該院審理生效的刑事公訴案件。

三是規定了救助的條件。刑事被害人對其經濟損失已經司法程序主張,因加害人經濟確有困難,無能力履行賠償義務,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標準;刑事被害人實際醫療費支出在10000元以上,本人無能力支付;刑事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被當地政府確認為特困戶;其他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形。

四是規范了司法救助的程序。刑事被害人應在執行程序中止、終結后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救助申請,由立案庭接受登記,刑庭審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自立案庭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請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對于不予救助的,刑庭應自院長辦公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不予救助決定書。對刑事被害人采取虛報、瞞報、偽造等手段騙取的救助款,應依法予以追退,并視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是明確了司法救助資金來源。司法救助所需資金由財政撥款、社會捐贈等組成,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救助金額的確定主要參考刑事被害人實際損失,結合被害性質和被害程度,救助限額為人民幣20000元以下,一次性給付,不得重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