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大量民間借貸資本用于投資創業等,國家公職人員作為民間借貸擔保人的案件越來越多。以某法院為例,2010年以來,該院共受理此類案件120 多件,涉及金額近千萬元。此類案件的增多使一些國家公職人員陷入訴訟糾紛,不能正常履行職責,嚴重影響了國家機關的形象和正常工作秩序。

 

一、案件特點

 

1、多數公職人員擔保次數多、擔保數額高。很多公職人員多次為多人提供擔保,擔保金額最多的合計超過百萬元,如某單位公務員紀某擔保的案件超過 20 個。

 

2、當事人之間對立情緒大、調解難。債權人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很容易矛盾激化,大部分擔保人往往認為自己并未受益不愿意承擔法律責任,拒絕進行調解。

 

3、擔保人經濟能力有限、執行陷入困境。公職人員雖然收入相對穩定,但是多數人主要收入為工資,與大額的擔保款項相比,還貸能力明顯不足。進入執行后,很多案件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局面。

 

二、產生原因

 

1、公職人員收入穩定、信譽較好,成為銀行、信用社和民間借貸擔保貸款擔保的理想對象。一些金融機構在借款人申請借款時,主動建議尋找公務員親友作擔保人,造成大量的公務人員被借款人反復勸誘,提供擔保。

 

2、擔保人風險意識不強。一些公職人員礙于情面或出于朋友義氣,對擔保后果未充分考慮,或不了解擔保風險,盲目為他人提供擔保。在擔保訴訟案件中,有不少公務員連借款人的信譽狀況和借錢目的都沒搞清楚,就盲目地簽字擔保。也有少數公務人員對擔保的責任認識不清。

 

3、金融機構或一般債權人對債務人及擔保人審核把關不嚴。一是額度把握不準,公職人員擔保能力有夸大現象。部分金融機構網點沒能有效地對公職人員擔保貸款的發放金額與擔保人收入水平掛鉤,擔保金額有隨意性。二是標準把握不夠,公職人員擔保的手續欠缺。僅憑身份證明和工資證明,并不能完全證明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對其是否存在重復擔保不了解。

 

4、公職人員所在單位缺乏相應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各單位對公職人員擔保缺乏統一管理和有效監督,對于一些人員惡意擔保、擔保數額巨大,實際難以履行造成惡劣影響的也沒有相應的監管措施。因擔保陷入糾紛影響工作的,也未予以相應處理。

 

三、對策建議

 

1、加強放貸行為監管。對金融機構及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加強監管,加大對借貸人資信的實質性審查力度,嚴禁誘導機關公務員、教師等公職人員提供擔保,對于明示或暗示必須有公職人員提供擔保才能放貸的行為,堅決予以嚴肅查處。一般債權人也應強化對債務人、擔保人信譽和履行能力的了解。

 

2、加強法制教育工作。定期組織公職人員學習《擔保法》等法律法規,通過教育宣傳,讓公職人員充分了解擔保的功能、存在的風險、所要承擔的責任。提醒公職人員慎重為他人擔保,以及在擔保前要做足對債務人的調查了解、擔保后嚴格監督貸款去向、用途,貸款到期,及時督促債務人還款。

 

3、加強對公職人員管理。認真落實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各項紀律規定,嚴禁公務員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等行為,嚴禁公務員以提供擔保而收受他人禮品、禮金、回扣、“干股”等賄賂。對違反規定進行巨額擔保卻無力履行等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對因陷入債務糾紛,影響本職工作的,依紀律處罰。

 

4、提醒引導公務員嚴于律己,謹防卷入借貸、擔保糾紛中。希望公務員在提供借貸擔保時,多與家人或律師、法律方面專業人士商量,對擔保行為和后果有清楚認識,三思而后行,尤其要遠離民間高利貸擔保。司法機關加大對于惡意借款、惡意拖欠以及攜款逃跑者的打擊力度,積極創造一個誠信有序的擔保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