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婦打工期間與未婚男相戀,雙方攜手到男友老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子。近日,射陽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高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1991116日,被告人王某與趙某在四川省某鎮登記結婚并領取了結婚證,婚后育有一子。2005年被告人王某與丈夫趙某在無錫打工時,結識了同在無錫打工而家鄉在射陽的被告人高某。2007年春,被告人王某在未離婚、被告人高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有配偶的情況下,到被告人高某的家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直至今年因趙某報警而案發。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與高某已于2008312日生下一女孩。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又與被告人高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被告人高某明知被告人王素英有配偶仍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依法均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高某犯重婚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高某在案發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