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來,如皋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過程中發現,婚姻登記機關因審查不嚴引發了新的糾紛,有必要對此進行分析并采取相應的對策。

 

1、對當事人的身份狀況審查不嚴。有的當事人為了騙婚、早婚等非法目的,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證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未能發現破綻而予以登記。一旦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因實際被告與登記被告并非同一人,致使法院連應訴手續都無法送達,案件審理陷入僵局。

 

2、對當事人的收入狀況審查不嚴。有的當事人為了讓對方在離婚登記表上簽字,在離婚協議上隨意填寫小孩撫養費的數額,而婚姻登記機關并不過問審查當事人所填寫的撫養費數額與其正常收入是否相稱,待領取離婚證后,該方當事人經濟收入有限,根本拿不到“離婚協議”中所承諾的撫養費數額,雙方由此發生糾紛,另一方當事人不得以訴訟到法院。

 

3、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審查不嚴。對自稱離異的當事人,既不審查離婚證書或調解書、判決書原件,也不將離婚憑據進行復印備份,更不與法院進行核對,致使有的當事人利用法院判決書更改部分內容進行印,便在其已與他人領取結婚證的前提下,成功地拿到了第二份結婚書,該當事人的合法配偶只得向法院申請宣告“山寨”婚姻無效。

 

4、忽視婚姻登記的嚴肅性。對屬于事實婚姻的雙方當事人,明知當事人前來辦理結婚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換取一紙離婚證書,仍然為其辦理結婚登記,結果就出現了一對男女當天辦理結婚登記,又當天辦理離婚登記的“閃離”怪象,神圣、嚴肅的結婚、離婚行為被演繹成為“兒戲”。因為登記手續極為草率,二人又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簿公堂。

 

二、規范婚姻登記管理防控糾紛的對策

 

1、強化規范審查登記意識。婚姻登記工作人員應本著對每一個家庭負責、對社會和諧負責的態度,強化依法審查、規范登記意識,對申請婚姻登記人的身份、年齡狀況進行嚴格審查,杜絕人情觀念,切實做到婚姻登記面前人人平等,堵塞一切因審查不嚴而產生的漏洞。

 

2、與公安、法院實行資源共享。婚姻登記機關應引進公安機關的身份證識別系統,確保婚姻登記當事人身份信息準確無誤;與法院的內部網絡聯網,凡當事人聲稱因訴訟離婚的,全部通過法院內部綜合信息系統進行查詢,確認離婚后再行登記。

 

3、婚姻登記工作人員到法院掛職跟班見習。婚姻登記機關應安排工作人員分期分批到法院對婚姻案件的調解、審理進行跟班見習,學習如何進行當事人資格審查,在強化婚姻登記工作人員依法登記意識的同時,提高其與當事人的溝通,審查離婚協議條款的能力。

 

4、強化對當事人制作離婚協議的指導。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應加強對離婚案件當事人撰寫離婚協議的指導,避免出現因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不當、子女撫養費畸高畸低引發新的矛盾、糾紛的現象,防止無端耗費司法自愿,影響社會穩定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