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的理解
作者:程順義 發布時間:2011-12-08 瀏覽次數:86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這一規定改變了過去在醫療訴訟中也適應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將舉證責任分擔給了醫院一方。但這并不是說,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就免除了患者的舉證責任,對于有些證據,患者仍必需提供,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那么,在新規則背景下,患者要提起醫療侵權之訴究竟要注意些什么問題呢?并要提供哪些證據?
首先,患者應審慎對待如下問題:(一)、訴前最好要分析一下醫療機構究竟掌握了哪些證據,特別是對己方不利的證據;(二)、損害結果必需由患者舉證,可通過比較醫療行為實施前后的健康或身體狀況來進行證明,必要時可依一定程序申請損害結果的專門鑒定。對于死亡病例,如對死因有異議的,特別是死因不明的,一定要書面申請在死亡后48小時內做尸解進行病理檢查;(三)、雖然新規則不要求患方就被告過錯醫療行為及因果關系問題舉證,但如果患方能夠舉證證明被訴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且與損害后果存在相當程度的因果關系,則患者勝訴的把握會更大。
其次,在醫療糾紛中,患者一般要提供如下相關證據:(一)、證明自己確實在那家醫院就診或手術過,證明資料有住院病例、診斷證明、出院證明等;(二)、醫院對自己健康造成的損害結果證明,這一般都要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或勞動能力鑒定;(三)、如果患方起訴由于醫方的過失使自己在手術后從正常人變成殘疾人,患者要證明自己以前是一個具備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的正常人;(四)、如果患方提出誤工費的訴訟請求,還要有收入狀況的證明;(五)對于醫療費用及在醫療過程中所產生的交通費等相關費用,患者還要提交費用發票;(六)如果患方因醫療事故造成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提起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患方還要提交被扶養人身份證明及其是依靠受害人扶養而且沒有其它生活來源的證明,否則法院將無法支持。當然隨著庭審的開展進行,訴訟過程中也會不斷進行舉證責任轉換,如醫院舉出了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無過錯,而此時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駁的證據。
所以,患者在平時醫療活動中,應有意識地保存證據,在與醫院打官司之前,也應積極主動地尋找證據,要有強烈的證據意識和風險意識,而不要以為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就免除了舉證責任而高枕無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