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頒布的房屋限購令出臺后,汪某明知自身購房屬限購范圍仍舊與顧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進行購房,后又以合同違反政策不能履行為由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以及讓顧某返還其已支付的定金。兩人協商未果之后,汪某將顧某告上法庭。日前,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民事調解,判定顧某不需要返還定金,最后汪某選擇撤訴。

 

汪某與顧某于2011730日簽訂了一份《無錫市房屋轉讓協議》,雙方約定由汪某出資498萬元購買產權屬于顧某所有的位于無錫市某花園9號的房屋一套。簽訂購房協議時汪某向顧某支付定金10萬元,并約定余款488萬元于2011816日之前付清,逾期一個月以上未付余款,即視為汪某單方違約,應承擔10萬元的違約金,顧某有權解除合同。

 

在簽訂合同時,汪某表現的十分爽快,定金也很快給付,但是眼看約定的最后交款日816日已經到來,汪某卻遲遲沒有將錢給顧某,顧某多次向汪某討要,汪某卻說現在有房屋限購令,自己不能購買該房屋,并請求解除合同退還已支付的定金。顧某自然不會同意,兩人多次交涉未果之后,汪某于2011118日將顧某訴至法院,以《無錫市房屋轉讓協議》違反了《無錫市政府辦公室貫徹國務院房地產調控政策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的規定,無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向顧某支付的定金。

 

法院審理認為:汪某與顧某的房屋轉讓協議是于2011730簽訂的,而無錫市的限購文件是于2011220日出臺并生效的。該限購文件中明確規定,“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市區內向其售房,對違反規定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在本案中汪某已經擁有3套住房,已在無錫市的房屋限購政策約制范圍內。而此案中汪某在明知限購政策的情況下,仍簽訂購房協議,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了違約期限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故應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定金不予返還。在法院向原被告雙方作了法律釋明后,汪某已申請撤訴。

 

法官點評:在中央和各省市出臺房屋限購令后,出現了大量以情事變更為由,主張返還房屋買賣定金的訴訟糾紛,而原告訴請大多被法院支持。但應當看到在這類糾紛中,購房者與售房者簽訂買賣合同時限購政策還沒有出臺,所以購買方可以以情事變更為由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收回購房定金。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購房合同時,無錫市的限購政策已經出臺近半年之久,原告對合同無法履行存在過錯,當然不能主張適用情事變更來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