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鎮江五保戶陳老漢在散步時不幸被拖拉機撞傷后去世,其親屬領到了7萬余元保險理賠款,陳老漢生前所在的敬老院得知消息后,以理賠款應該扣除老漢的供養費用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經過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法院法官精心調解,雙方終于達成了調解協議,老漢的三名親屬給付蔣喬鎮敬老院供養費用15000元。

上世紀90年代,59歲的陳老漢先后失去了妻子、兒子,本人又在建筑工地受傷落下殘疾,生活上不能自理。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陳老漢被納入“五保”范圍,由潤州區蔣喬鎮敬老院供養。20078月,陳老漢在敬老院附近散步時,不幸被沈某駕駛的拖拉機撞傷,送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

陳老漢死亡后,他的兩個兄弟和一個姐姐以繼承人的身份得到肇事者、保險公司共同理賠的款項共計七萬余元。蔣喬鎮敬老院得知此情況后,認為陳老漢作為五保戶,自從入住敬老院后,其親屬均未承擔過任何生活費,其日常生活料理一直由敬老院承擔,應從陳老漢的賠償款中優先扣除供養費用。在協多次與老漢親屬協商不成的前提下,敬老院一紙訴狀,將老漢的三個親屬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支付陳老漢的供養費用54190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考慮到這起案件具有特殊性,蔣喬鎮敬老院作為福利部門,承擔了陳老漢大部分的供養費用,負擔較重。而三被告因痛失親人,傷心不已,堅決不肯將賠償款給付他人,雙方各執一詞,難以調解 。我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對于“五保戶”死亡后遺產的處理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這使得在實踐中對于此類問題時容易發生爭議。但根據我國《繼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如果“五保戶”在“五保”扶養協議和“五保戶”遺囑中均未處理遺產的情況下,“五保戶”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所有。但承擔“五保”供養義務的集體組織或“五保”供養機構有權從死亡賠償金中扣回“五保”費用。即在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情況下,“五保戶”的遺產應當先行扣除“五保”費用后的剩余部份才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繼承所有。經過法官耐心細致的說服和對法律的解釋,當事人終于達成了調解協議,由三被告給付蔣喬鎮敬老院供養費用15000元,使該案得到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