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還賭債竟開賭場 13被告均進牢房?江陰法院審結首例開設賭場罪案件
作者:許小冬 華靈芾 發布時間:2008-03-24 瀏覽次數:1581
本網無錫訊:因被賭債逼紅了眼,竟想到了以開設賭場、抽頭獲利的方式來“以賭還賭”。
因欠賭債,為了非法牟利,被告人張某與被告人楊某等人經合謀后,決定開設賭場聚眾賭博、抽頭獲利,并進行了分工。由專門人員負責召集賭客參賭,布置和維持賭場秩序,雇傭車輛接送賭客,配備對講機負責望風,專設了抽頭人員及保管、整理抽頭款的人員等。張亞軍等13名被告于
【法官釋法】何謂“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罪,指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該罪名是依據
與賭博罪相比,開設賭場罪的量刑要重,一般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如果情節嚴重,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罪名的設立更有利于打擊和遏制日趨嚴重的以地下賭場面目出現的賭博犯罪及日益增多的網絡化賭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