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公司重損 被解除勞動合同
作者:朱夢琪 馬文雪 發布時間:2016-09-09 瀏覽次數:796
因工作失職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9月2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兩起因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案,并判決駁回兩位勞動者的訴訟請求。
原告奚某、陸某均為被告某鋼鐵公司的員工,奚某為檢修常日班班長,陸某為檢修常日班除塵組組長。2015年9月24日,鋼鐵公司發生事故,員工田某等二人不幸身亡。鋼鐵公司經調查,認定奚某、陸某平日對班組員工疏于管理,檢修施工前未進行全面安全確認,未履行除塵系統檢修作業的全面監管職責,對本起事故承擔直接主要管理責任,遂于同年11月解除與二人的勞動關系。奚某、陸某主張鋼鐵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奚某、陸某疏忽管理之行為已經構成嚴重失職,已經違反了鋼鐵公司的規章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鋼鐵公司可解除與二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奚某、陸某要求鋼鐵公司支付賠償金之請求,無法律依據,遂予以駁回。
法官點評: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期間對待工作應盡自己充分的職責,行使權利的同時履行義務,為用人單位創造效益。一旦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有權利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對此無需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