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外出15年未歸 丈夫訴請離婚獲支持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6-09-09 瀏覽次數:1110
外鄉妻子生下女兒后,回家鄉探親后杳無音信,期間15年未與家人聯系也未回家看望丈夫及女兒。丈夫賈某無奈之下到法院起訴與劉某甲解除婚姻關系。近日,金壇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缺席判決準予賈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劉某是貴州人,與堂姐一起到常州打工。原告賈某與被告劉某經人介紹認識,于1992年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感情較好,無矛盾糾紛,并育有一女。1995年5月時,妻子劉某稱自己已有多年未回家探望父母,遂獨自一人回貴州探親,剛開始的十幾天還用公用電話與丈夫賈某聯系,后來就再也聯系不上了。賈某獨自把女兒撫育長大,期間也去貴州的妻子家去找過兩次,但均未找到賈某的下落。劉某也沒有與家人以任何方式聯系。苦尋妻子15年未果,賈某決定向法院起訴離婚,解除有名無實的夫妻關系。
法院受理后,法官依法向當地村委進行了調查,村委表示情況確實如原告所述一致。法官向劉某戶籍地派出所調查,當地派出所對被告的哥哥劉某某進行了詢問,其表示劉某回家后待了半年就去廣東打工了,家里也不知劉某的下落。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通過公告送達傳喚,劉某仍未到庭參加訴訟,缺席審理了此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夫妻之間應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互敬互愛、互盡義務,共同維護和睦、友愛、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夫妻雙方從締結婚約起,就應該對對方及雙方共同組建的家庭擔負起自己應盡的責任,不應該隨意在家庭角色中缺位,如對婚姻不滿也應雙方協商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等事宜,達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可以解除婚姻關系。被告離家15年之久,一直未歸,也未與原告及其家人聯系,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