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急剎致老人受傷 誰該賠償?
作者:吳皆與 唐海山 發布時間:2016-09-09 瀏覽次數:721
公交車出行綠色環保、方便快捷,而且具有價格上的優勢,是很多老年人出行的首選。
2015年8月2日,現年82歲高齡的周老伯乘坐的公交車經過某個路口時,突然對面逆向駛來一輛拖拉機,為避免相撞,公交車司機一個急剎車,當時已站立在后門處準備下車的周老伯猝不及防,身體左側猛地撞在了后門邊的扶手上,一下子疼的無法站立。周老伯被緊急送往醫院治療,先后住院兩次共計18天,出院診斷分別為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左側創傷性氣胸、左側胸腔積液、創傷性皮下氣腫等。
因雙方就損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周老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交司機及公交公司賠償其醫藥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損失合計58030.86元。
庭審中公交司機辯稱,自己是公交公司員工,發生事故時在履行職務,應當由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公交公司表示愿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認為周老伯在乘坐公交時應盡到相應注意義務,事發時原告是站立狀態,造成受傷其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20%的責任。
法院認為:原告周老伯與被告公交公司之間系客運合同關系。本案中被告公交司機駕車承運旅客過程中,因突然剎車,造成被承運人原告周老伯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交司機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傷害,故其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其雇主公交公司承擔。被告并無證據證明原告周老伯在本案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或存在自身健康原因,故原告周老伯的損失應當全部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擔。
對于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公交公司賠償原告周老伯損失共計57638.53元。
無獨有偶,近期常熟法院還審結了一起該類型案件,該案中原告陳老太于2015年5月21日乘坐公交途中因公交車急剎車而導致腰椎骨折,在醫院治療18天,后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陳老太的傷情已構成八級傷殘。
對于陳老太提出的賠償損失210082.3元的訴訟請求,公交公司表示愿意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公交公司扣除已墊付的23096.22元外還應賠償原告陳老太損失共計206895.4元。
【法官說法】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在客運合同關系中,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及其免責事由的適用,不僅限于正常購票乘車的旅客,也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公交車搭載乘客多、乘客個體情況不同、乘坐時間長且路線情況復雜,公交公司、駕駛員及乘客都應該把安全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