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執行人李某不在家中,法官決定將裁定書和傳票張貼在門口,不料遭到李某妻子陳某的撕毀和阻撓,在爭執過程中,陳某還將法官的手臂咬傷。近日,這起妨害執行案件有了結果:陳某被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

  事情還得從一樁民間借貸糾紛說起,李某與宋某是同鄉,認識多年,2013年3月,李某以做工程需要錢為由向宋某借款24.19萬元,之后李某分三次還給宋某共計2.3萬元,宋某多次催要無果后,在2015年初起訴到江陰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應向宋某支付借款本金21.89萬元,逾期需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2015年2月,宋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承辦法官經調查發現李某名下的銀行卡內只有少量資金,其名下還有預售住房一套、車子一輛及一家副食店。法官對有資金的銀行卡予以凍結、對預售住房、車輛進行了查封。因副食店店面是租來的,店內也只有少量副食,法院沒有對該副食店進行查封。因一直無法找到李某,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2015年8月,承辦法官經過調查了解到,李某近期經常居住在副食店內,為找到李某,法官帶著法院開具的一份凍結、劃扣李某銀行存款或查封、扣留其相應價值財產的裁定書及傳票,帶著書記員和駕駛員,駕駛法院警車一起來到該副食店。

  副食店門口有一名女子坐在椅子上,法官其出示了證件表明身份,向其表明來意,并詢問該名女子與李某的關系,但該名女子全程對法官不理不睬。因為不確定該名女子的身份,李某又不在店內,法官準備在副食店的玻璃門上張貼傳票和裁定書,誰知剛把傳票貼到門上,剛才一言不發的女子立即沖上來,將傳票撕毀,并抓住法官的手,阻攔法官進一步張貼裁定書。

  此時法官確定該女子就是李某的妻子陳某,法官向其說明了李某的案情,告知其應該督促李某履行義務,還告誡陳某不要妨礙法官執行公務。但陳某不僅不聽法官的勸誡,還趁勢倒在地上,大喊:“法官打人了”,引起群眾圍觀。

  鑒于陳某的行為已經妨礙執行了,法官準備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但陳某并不配合法院工作,陳某的幾名聞訊趕來的親屬也幫忙阻攔其他法院工作人員,導致強制帶離工作也無法進行。待民警趕到現場支援時,陳某的一只手已經被法官用手銬拷住,但她不停掙脫,口出臟話,幾次低頭去咬法官,法官躲避不及,左手臂被其咬出血。

  經民警和他人再三勸說,半個小時后,陳某才配合法官,同意跟法官回法院。在法院,法官再次向陳某解釋了李某與宋某民間借貸案件的具體情況,告知陳某將追加其為李某、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被執行人,要求陳某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鑒于陳某的行為,法院決定對陳某司法拘留15日,并處罰金5000元。

  此時,冷靜下來的陳某終于明白自己行為的錯誤性和嚴重性,對自己的行為做了深深的具結悔過,并向法院繳納了3000元罰款。法院考慮到她需要帶兩個小孩的現實情況,暫緩對其執行。

  2016年1月,認識到自己已經觸犯刑法的情況下,陳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一直在外躲債的李某也坐不住了,電話聯系法官表示愿意解決執行案件,與申請人宋某一同至法院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按照協議內容當即履行完畢。

  2016年7月,經法院審理,被告人陳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考慮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當庭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判決陳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一個月。

  庭上的陳某后悔不已,連稱自己太沖動,不該盲目阻礙法院執行。承辦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大吵大鬧阻撓法院執行工作是行不通的。情節較輕者,法院可對個人采取拘留、罰款等措施,情節嚴重者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或妨害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